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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何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178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10-12 公開日期:2023-10-16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何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維持決定書
      何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

      申請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天公(治)行罰決字〔2023〕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日,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天公(治)行罰決字〔2023〕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程序違法。1.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2023年7月10日辦理,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guī)定的期限,屬程序違法。2.執(zhí)法違規(guī)。新豐街派出所民警傳喚申請人時并未告知傳喚原因和依據,且傳喚時間長達24小時,但在江蘇公安執(zhí)法公示平臺記載時間為8小時。只有當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時間才需24小時。5月10日對申請人的傳喚詢問筆錄早在下午就已結束,應立即結束傳喚,但新豐街派出所三位民警在申請人入睡后叫醒詢問,不讓申請人休息,申請人被關在辦案中心24小時。5月30日早上七時許,新豐街派出所民警再次把申請人帶到辦案中心超過12小時,在辦案中心不讓申請人休息,不讓申請人吃飽。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99條、第200條規(guī)定。申請人要求施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并持證上崗,申請人的訴求合理合法,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傳喚達24小時,案件處置超過30天以及5月30日對申請人進行傳喚超過12個小時導致申請人身體出現(xiàn)危險,被申請人的處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被申請人認定案件特別重大、復雜,則應當對申請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而不是一個月以后向市局申請延期。被申請人繼續(xù)拘禁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是打擊申請人。二、認定事實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明確將監(jiān)控系統(tǒng)列入分部工程中的第八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2023年5月7日上午十時左右,有兩個身份不明的人,在無公告、無高空作業(yè)安全措施、無安全警示牌、無專職安全人員看護情況下,施工人員無證上崗擅自在東印宿舍1棟旁違規(guī)高空施工。申請人和東印宿舍許多居民懷疑他們是非法施工,于是上前詢問施工人員,兩人回答不一致,于是申請人撥打報警電話要求警察到現(xiàn)場查明身份和出示施工手續(xù)。5月7日至5月9日接連三天報警,警察均未核實施工人員身份,也沒有責令施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5月7日新豐街李所長與申請人通話說不知是哪個部門安裝監(jiān)控,但肯定不是新豐街派出所。5月9日李副所長說是治安監(jiān)控。5月10日有人到東印宿舍施工,申請人一邊要求施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再施工,一邊報警要求警察責令停止施工,申請人被認定為尋釁滋事。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天公(治)行罰決字〔2023〕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3.江蘇公安執(zhí)法公示平臺截圖2張復印件;4. 2頁病歷復印件;5.錄音錄像。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新豐街派出所接110報警稱:東印宿舍東邊路口進來飯店門口,報警人過來安裝治安監(jiān)控的,有個女的阻礙施工。新豐所民警處警至現(xiàn)場,經了解,系某公司的員工在東印宿舍附近安裝治安監(jiān)控,小區(qū)居民采用搖梯子、拉電線、摔監(jiān)控探頭等手段阻礙施工,民警現(xiàn)場將涉嫌尋釁滋事的何某某、劉某勇、劉某華、吳某華傳喚至天寧分局辦案中心審查。因情況復雜,該案由新豐街派出所和分局治安大隊共同辦理。現(xiàn)查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某公司工作人員在本市天寧區(qū)東印宿舍1幢旁安裝監(jiān)控設備期間,申請人采用拍打監(jiān)控探頭、拉扯網線等方式阻撓工作人員施工,后被抓獲。何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以上事實有何某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2023年7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警告。二、我分局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我分局有權開展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三、我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處警告。四、我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3年5月10日接報警后,天寧分局治安大隊于當日受案調查,依法開展傳喚、詢問、辨認、調取等工作,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延長案件辦理期限三十日,處罰前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其陳述申辯情況,2023年7月9日天寧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等規(guī)定。五、關于申請人的主張。1、案件辦理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該案2023年5月10日受理后,2023年6月8日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7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件辦理期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2、傳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該案經批準延長傳喚,且傳喚未超二十四小時,符合法律規(guī)定。3、監(jiān)控安裝的手續(xù)。2023年5月15日,申請人丈夫宣國平就東印宿舍監(jiān)控安裝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23年7月11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3年8月31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充分釋明該監(jiān)控安裝的合法性。綜上所述,我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請維持我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受案登記表》;2.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回執(zhí)、行政處罰告知筆錄;3.抓獲經過;4.傳喚證、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5.申請人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4份;6.現(xiàn)場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清單及照片;7.提取筆錄、清單及照片,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8.劉某華、劉某勇、吳某華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3份;9.劉某華、劉某勇、吳某華悔過書、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及身份情況說明;10.李某杰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1份、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及身份情況說明;11.王某亮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2份、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及身份情況說明;12.王某、葉某、周某、程某、程某、王某國、潘某、劉某泉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各1份;13.授權函、工作情況、處理建議、現(xiàn)場照片、違法犯罪經歷查詢;14.其他同案人員處理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被申請人所屬的新豐街派出所接到中國電信工作人員報警稱在東印宿舍附近安裝公安監(jiān)控探頭時被人采用搖椅子、拉電線、摔監(jiān)控探頭等手段阻礙施工。后民警處警至現(xiàn)場,經了解系某公司的員工在東印宿舍附近安裝治安監(jiān)控,小區(qū)居民采用搖梯子、拉電線、摔監(jiān)控探頭等手段阻礙施工,民警現(xiàn)場將涉嫌尋釁滋事的申請人等人傳喚至被申請人辦案中心審查。被申請人所屬治安大隊作出天公(治)受案字〔2023〕3260號《受案登記表》,受案調查。同日13時、19時,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該筆錄中申請人陳述:當日自稱中國電信的人在天寧區(qū)政成公寓一樓附近施工,其通過在微信群眾發(fā)消息的方式召集群眾到現(xiàn)場,并在工人施工時用手抓著正在施工的電線,攔著工人遞東西時手碰到了球形物品,物品摔落地上。傳喚期間公安機關保障其必要的飲食和休息。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天公(治)證保決字〔2023〕4號《證據保全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持有的vivo s10手機進行扣押,扣留三十日(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并制作現(xiàn)場筆錄和提取筆錄。2023年5月11日,被申請人將扣押物品發(fā)還申請人。2023年5月10日15時許、21時許,民警對劉某華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2時許,民警依法組織劉某華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經辨認,劉某華辨認出A組照片中7號女子是申請人。同日,劉某華自書悔過書,保證不再參與阻止安裝監(jiān)控一事。2023年5月10日16時許、21時許,民警對吳某華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2時許,民警依法組織吳某華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經辨認,吳某華辨認出B組照片中7號女子是申請人。同日,吳某華自書悔過書,保證不阻撓公安機關安裝監(jiān)控。2023年5月10日17時許,民警對某公司項目經理王某亮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該筆錄中陳述有個穿黑色外套帶淺綠色圍巾的人跑到梯子下面拉住網線不讓工人施工,并用手拍球形監(jiān)控探頭,監(jiān)控探頭掉在地上。2023年5月10日23時許,民警對某公司員工程某榮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該筆錄中陳述有個穿黑衣服女子搖梯子拉住網線不讓其施工,并用手拍經理遞給其的攝像頭,攝像頭掉在地上。2023年5月10日,民警對天寧街道兆豐花苑社區(qū)的社工王某、葉某、周某、王某國進行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筆錄中陳述看到申請人拉住電線不讓工人施工,并且把工人手上拿著的球形監(jiān)控探頭打到了地上。2023年5月11日,民警對某公司員工李某杰、程某前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該筆錄中陳述有個穿黑色外套帶淺綠色圍巾的人手抓住網線并用手拍監(jiān)控探頭,監(jiān)控探頭掉在地上。同日2時許,民警依法組織李某杰、王某亮、程某前、程某榮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經辨認,李某杰、王某亮、程某前辨認出A組照片中7號女子(即申請人)就是穿黑色外套帶淺綠色圍巾(黑衣服)的女子。2023年5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天公(新)調證字〔2023〕511號《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周某手機拍攝的視頻,同時制作視聽質量說明書。2023年5月17日17時許,民警對中王某亮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5月21日新豐街派出所拍攝現(xiàn)場照片。2023年5月30日,被申請人所屬治安大隊作出天公(治)行傳字〔2023〕3號《傳喚證》,傳喚申請人于2023年5月30日9時30分前到天寧分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詢問。申請人于同日9時30分到達,23時13分離開。傳喚期間,經批準被申請人所屬治安大隊對申請人進行延長傳喚。同日9時49分,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該筆錄中申請人陳述公安機關保障其基本休息和飲食。同日22時30分,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該筆錄中申請人陳述其信訪的緣由,并陳述傳喚期間吃了幾個小面包吃不飽,沒有熱水喝,只有礦泉水喝。2023年6月7日9時許,民警對吳某華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某公司作出《工作情況》,說明宋某、王某亮、李某杰、程某前、程某榮系其公司東印宿舍治安監(jiān)控系統(tǒng)項目組工作人員。2023年6月8日,經批準被申請人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7月8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申請人拒簽字,民警將告知筆錄內容向申請人進行宣讀。2023年7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天公(治)行罰決字〔2023〕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某公司工作人員在本市天寧區(qū)東印宿舍1幢旁安裝監(jiān)控設備期間,申請人采用拍打監(jiān)控探頭、拉扯網線等方式阻擾工作人員施工,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警告。該處罰決定書同日郵寄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天公(治)受案字〔2023〕3260號《受案登記表》;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4.抓獲經過;5.天公(治)行傳字〔2023〕3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6.申請人詢問筆錄4份;7.現(xiàn)場筆錄、天公(治)證保決字〔2023〕4號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及照片;8.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shù)據清單及照片,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9.劉某華、吳某華詢問筆錄3份;10. 劉某華、吳某華悔過書、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及身份情況說明;11.李某杰詢問筆錄1份、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及身份情況說明;12.王某亮詢問筆錄2份、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及身份情況說明;13.王某、葉某、周某、程某前、程某榮、王某國詢問筆錄各1份;14.天公(新)調證字〔2023〕511號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及說明書;15.工作情況、現(xiàn)場照片、違法犯罪經歷查詢。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對于申請人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有權開展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北景钢校鶕暾埲思跋嚓P證人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證實申請人在某公司工作人員安裝監(jiān)控設備時,采用拉扯網線、拍打監(jiān)控探頭等方式阻撓工作人員施工,其拉扯網線、拍打監(jiān)控探頭等行為致使某公司工作人員不能正常施工。申請人擾亂某公司正常施工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在調查后,鑒于申請人的行為尚未對某公司的施工造成嚴重后果,依據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被申請人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钡诎耸l第一款規(guī)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钡诰攀艞l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钡谝话僖皇粭l規(guī)定:“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制作并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必要時,應當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或者對采取證據保全的過程進行錄像?!?a>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0日受案調查,調查期間對申請人口頭傳喚的,在詢問筆錄中已注明到達和離開時間,調查詢問期間依法保障了申請人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經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申請人,詢問查證時間未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法對申請人物品實施了證據保全,并制作證據保全決定書和保全清單。2023年6月8日,經市公安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請人在作出處罰前,依法告知了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于2023年7月9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同日郵寄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一)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程序違法。主要理由:1.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2023年7月10日辦理,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guī)定的期限。2.民警傳喚申請人時并未告知傳喚原因和依據,傳喚時間長達24小時,但在江蘇公安執(zhí)法公示平臺記載時間為8小時。只有采取拘留措施的傳喚時間才需24小時,拘禁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3.被申請人不讓申請人休息,不讓申請人吃飽,導致申請人身體出現(xiàn)危險。本機關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北景钢校簧暾埲擞?023年5月10日受案,于2023年6月8日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于2023年7月9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于同日郵寄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從受案之日起至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未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期限。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惫矙C關對治安管理中的傳喚行為在相關的法律、規(guī)章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所屬治安大隊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天公(治)行傳字〔2023〕3號《傳喚證》傳喚申請人到天寧分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詢問,傳喚證中已告知申請人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在傳喚期間經批準延長對申請人的傳喚,傳喚證中已載明申請人于2023年5月30日9時30分到達,于同日23時13分離開,傳喚時間并未超過二十四小時。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到達后分別于同日9時49分、22時30分及時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詢問結束后約20分鐘申請人離開了辦案中心,被申請人的傳喚行為符合上述規(guī)定。關于申請人稱江蘇公安執(zhí)法公示平臺中記載“處理措施:書面?zhèn)鲉?,期限八小時”,該平臺中記載事項系被申請人在作出傳喚證時錄入平臺的信息,被申請人實施的延長傳喚是在傳喚過程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批準進行的時限延長,與執(zhí)法公示平臺記載的信息并不沖突,根據現(xiàn)有證據未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實施了申請人所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再次,延長傳喚的法定事由是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被申請人在作出的案涉?zhèn)鲉咀C中告知申請人傳喚的原因是涉嫌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進行延長傳喚符合法律規(guī)定。需要釋明的是,延長傳喚的法定事由是違法行為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而不是一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申請人認為只有采取拘留措施的傳喚時間才需24小時,屬理解有誤。最后,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北景钢校簧暾埲藢ι暾埲斯策M行了4次調查詢問,在5月10日13時、19時,5月30日9時許的調查筆錄中,申請人均陳述調查期間,保障其休息和飲食,在5月30日22時的詢問筆錄中,申請人陳述吃了小面包吃不飽,只有礦泉水喝沒有熱水喝。從申請人陳述來看,公安機關在詢問調查期間保證其飲食,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小面包吃不飽、沒熱水喝等主張,本機關認為已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保障范圍。被申請人在5月30日第二次對申請人詢問自22時30分起至22時54分止,詢問用時24分鐘,申請人在詢問后20分鐘左右離開辦案中心,被申請人的調查詢問時間合理,詢問后申請人及時離開回去休息,不存在申請人所稱的不讓休息的行為。綜上,申請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理由是:申請人對于東印宿舍1棟旁邊施工人員未出示合法手續(xù)施工行為,是作為合法公民的舉報,不是尋釁滋事。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尋釁滋事屬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作為公民舉報非法施工行為沒有過錯。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傳喚時告知申請人涉嫌尋釁滋事,此時僅是告知申請人具有涉及尋釁滋事的嫌疑,而不是已經認定申請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被申請人最終認定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在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清楚載明,即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了擾亂單位秩序,而不是申請人所稱的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申請人作為公民享有向公權力機關投訴舉報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在報警后理應將其質疑的施工行為違法與否交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理,不應當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阻礙施工,對其采用拍打監(jiān)控探頭、拉扯網線等方式阻擾施工的行為應當予以制約和規(guī)范。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天公(治)行罰決字〔2023〕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天公(治)行罰決字〔2023〕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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