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jiān)管局《關于轉發(fā)<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建金管[2010]550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于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保持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辦理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停止向在本市范圍以外的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中職工家庭住房套數,暫時根據借款人在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tǒng)中的貸款信息記錄進行認定。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fā)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建立房產交易信息和房產權屬登記信息共享機制,防范騙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行為,并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簡化辦理手續(xù),提高服務水平。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7日起執(zhí)行。2011年1月17日以前受理并簽訂借款合同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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