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市司法局根據《立法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將常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常州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等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意見征集工作得到了社會公眾的積極響應。意見征集期內,市司法局收到了廣大網民通過信件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市司法局會同市公安局及相關部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分析研究,對以下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1.網友建議:第十三條養(yǎng)犬登記的材料相關過多,建議刪除不必要的材料。
市司法局采納情況:同意采納,經研究修改為提交:(一)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者居住證;(二)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2. 網友建議:養(yǎng)犬登記年檢制度是否有必要,建議進行相應修改。
市司法局采納情況:同意采納,為進一步體現“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程度方便群眾辦事,經研究修改為“養(yǎng)犬登記有效期根據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確定,并由公安機關書面告知養(yǎng)犬人。有效期屆滿前,養(yǎng)犬人應當再次為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憑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辦理延續(xù)登記。”
3.網友建議:建議增加犬只自行出戶的相關規(guī)定。
市司法局采納情況:同意采納,經修改完善,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重點管理區(qū)內,養(yǎng)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
4.網友建議:公園、綠地是否允許攜犬進入,建議予以明確,給予犬只一定活動空間。
市司法局采納情況:同意采納,為滿足養(yǎng)犬人需要,第十九條增加“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公園、綠地等場所允許攜犬進入的特定區(qū)域和時間。”
在這次公開意見征集活動中,社會公眾關心支持我市養(yǎng)犬管理工作,積極參與意見征集,對《常州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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