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加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辦文質量,現(xiàn)將市財政局提交的《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wǎng)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fā)布。您可在2014年12月2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jīng)濟法規(guī)處
聯(lián)系人:趙星 電話:85683393 傳真:85683377
電子郵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范政府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jù)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9〕648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2〕39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決算進行評價與審查,科學合理地核定投資支出的財政職能管理行為。
第三條 政府投資評審應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效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投資評審機構或者委托審計服務商實施。所需評審費用由財政預算專項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設成本。
審計部門與財政部門協(xié)商分工,避免對同一項目重復評審和審計,同時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和決算的評審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五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ǘ┱匀谫Y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需要評審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政府投資評審分概(預)算評審、過程跟蹤評審、竣工結(決)算評審三個階段,具體包括下列評審內容:
(一)項目概(預)算和竣工結(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論證參與審核;
(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guī)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審核;
(四)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等合規(guī)性審核;
(五)項目有關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各項合同的合規(guī)性審核;
(六)工程建設項目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七)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八)項目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審核;
(九)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重大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十)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十一)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十二)政府安排的其他情況審核。
第七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評審;
(二)對項目部分環(huán)節(jié)進行專項評審;
(三)對項目現(xiàn)場進行抽樣評審;
(四)其他方式評審。
第八條 政府投資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評審項目。財政部門根據(jù)政府投資計劃,每年向評審機構及項目建設單位下達評審文件,提出評審具體要求;
(二)組織實施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及時報送評審相關材料,投資評審機構或者審計服務商按照規(guī)定及評審文件要求,對項目的相關階段組織實施評審;
(三)形成評審報告。投資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出具相關階段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后形成評審報告;
(四)審核評審報告。投資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向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分工協(xié)作,協(xié)調做好政府投資評審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投資評審規(guī)章制度,指導投資評審業(yè)務工作;
(二)制定政府投資評審計劃,提出評審要求;
(三)協(xié)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的相關工作;
(四)審核評審報告,處理監(jiān)督有關評審報告的執(zhí)行;
(五)批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劃轉手續(xù);
(六)受理評審投訴,組織協(xié)調處理評審爭議;
(七)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需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三)根據(jù)評審報告的審核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和整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guī)定向投資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配合投資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核實問題,做好取證工作;
(三)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反饋意見,并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四)根據(jù)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及時執(zhí)行整改。
第十三條 投資評審機構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年度投資評審計劃及評審要求,編制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評審報告實行內部復核機制;
(三)對投資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五)按規(guī)定完成評審任務,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六)未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投資評審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者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七)根據(jù)評審業(yè)務需要,組織審計服務商評審。對審計服務商及評審人員進行業(yè)務指導;
(八)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九)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服務商在投資評查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獨立、公平地開展評審工作,遵守相關規(guī)定,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的,應當事先征得財政部門同意;
(二)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評審機構和財政部門報告;
(三)履行合同約定,完成評審任務,及時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考核。除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五)做好已完成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和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 概(預)算評審報告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發(fā)改部門批復初步設計概算的參考依據(jù),同時也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和調整項目預算的依據(jù)。
第十六條 過程跟蹤評審報告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簽訂合同、進行設計變更以及控制項目資金撥付進度等的依據(jù)。
第十七條 竣工結(決)算評審報告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以及固定資產交付等事項的依據(jù),同時也作為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j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評審機構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服務商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因弄虛作假等導致評審結果嚴重失實的,財政部門終止其委托合同,并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審計服務商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違反財政法規(guī)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