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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常州市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5-07-29  瀏覽次數(shù):  字號:〖默認 超大

          為進一步增加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辦文質量,現(xiàn)將市國土資源局提交的《常州市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wǎng)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fā)布。您可在2015年8月8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jīng)濟法規(guī)處

          電話:85683396          傳真:85683377

          電子郵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5年7月29日

          常州市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行政處罰中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沒收處置,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違法用地行政處罰中,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應當遵循屬地管理、促進利用、房地一體化處置和國有資產(chǎn)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對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依法處置。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等工作;轄市(區(qū))發(fā)改、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保、規(guī)劃、房管、城管等部門和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聯(lián)席會議,共同研究制定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方案,具體做好依法處置工作。

          第五條 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騰空并交出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當事人交出違法用地上建筑物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六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辦理移交手續(xù)。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被維持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決定或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填寫沒收財物移交書,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清單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移交違法用地所在轄市(區(qū))財政部門。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抄送違法用地所在轄市(區(qū))人民政府。

          第八條 違法用地所在轄市(區(qū))財政部門應當接收移交,填寫回執(zhí)返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將接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登記造冊,納入國有資產(chǎn)實施管理。

          第九條 接收移交的財政部門可以委托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代管。代管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根據(jù)不同情況可以分為拆除、保留使用、臨時使用以及經(jīng)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一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一)嚴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現(xiàn)狀是農(nóng)用地的;

          (二)建筑質量不合格、消防不符合要求等影響建筑物正常使用的;

          (三)聯(lián)席會議認為存在必須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對決定保留使用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接收移交的財政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chǎn)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資產(chǎn)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登記造冊和處置的依據(jù)。

          第十三條 對決定保留使用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聯(lián)席會議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負責完善相關手續(xù):

          (一)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必須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首先依法補辦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xù);

          1.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依法補辦立項、規(guī)劃等相關審批手續(xù)后,由用地單位按建筑物評估價格一并繳納相關費用,依法補辦劃撥供地手續(xù);

          2.須有償使用的,發(fā)改、環(huán)保、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相關意見或條件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出租等,建筑物作為有償使用的附加條件,成交后由用地單位按建筑物評估價格一并繳納相關費用。

          (二)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可依法補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在依法補辦農(nóng)用地轉用手續(xù)后,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手續(xù),由用地單位按建筑物評估價格一并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對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土地利用現(xiàn)狀為建設用地,不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或相關部門審批條件,但不必立即拆除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安排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國有全資公司臨時使用。涉及集體土地的,依法對集體經(jīng)濟組織給予補償。

          臨時使用期間,不得擅自以改建、擴建、新建等方式改變建筑物現(xiàn)狀。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jù)罰沒管理規(guī)定,將沒收處置后所得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款項作為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不搬遷騰空或以其他方式妨礙沒收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擅自占有、使用、破壞被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當事人非法占用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期間,建筑物遭受損失或發(fā)生侵權損害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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