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制定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辦文質量,根據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相關要求,常州市司法局于9月23日至10月23日在“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司法局”網站,公開征求《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意見征集期內,公眾通過電話、信件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修改建議,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常州市司法局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主要情況反饋如下:
公眾建議:《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司法局采納情況:不同意采納。理由:相關表述應當簡潔,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公眾提出的其他意見建議,市司法局按相關規(guī)定均給予了回復。在這次意見征集活動中,公眾熱情參與,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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