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id="w9hfh"><meter id="w9hfh"></meter></b>
<dl id="w9hfh"></dl>
  1. <thead id="w9hfh"></thead>
    <b id="w9hfh"></b>
      <cite id="w9hfh"><table id="w9hfh"></table></cite>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政民互動 >> 意見征集 >> 正文

      關于對《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1-09-08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劃,《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被列入2021年常州市地方性法規(guī)立法調研項目,常州市城管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代擬了《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您可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聯系人:趙志萍  通信地址:常州市后塘河路1號    郵編:213016

      電話(傳真):0519-81000204

      電子郵箱:44150382@qq.com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xiāng)人居環(huán)境,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huán)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定義)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棄的燈管(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含汞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等)、電池(鉛蓄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等)、家用化學品(藥品及其包裝物、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礦物油及其包裝物、膠片及相紙等)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餐廚垃圾(企業(yè)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其他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方式及時予以調整,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發(fā)布。

      第五條  (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屬地負責、全民參與、城鄉(xiāng)統籌、簡便易行的原則,按照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huán)利用。

      第六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轄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qū)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負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協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qū)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七條  (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guī)劃、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運輸、處理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宣傳部門負責組織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實施方案,組織各類媒體長期廣泛宣傳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深入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宣傳,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全市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考核體系,并對全市垃圾分類宣傳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二)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等規(guī)劃,做好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在中小學、幼兒園全面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做到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全面覆蓋,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四)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經分類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監(jiān)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有害垃圾的收集、暫存和處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yè)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施行垃圾分類成效與信用評價機制,并與物業(yè)管理項目的創(chuàng)優(yōu)達標等考評掛鉤;配合城市管理部門指導住宅、辦公樓、商業(yè)區(qū)、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等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六)農業(yè)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中廚余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工作;

      (七)文廣旅游部門負責利用旅游景區(qū)景點、公益廣告等媒介和平臺開展垃圾分類宣傳教育,負責旅游景區(qū)景點和賓館(酒店)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八)商務部門負責推進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場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登記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產品過度包裝和包裝物減量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全面推進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公共機構的常態(tài)化工作持續(xù)開展,經常性開展宣傳教育和指導檢查;

      (十一)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快遞業(yè)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huán)使用。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交通運輸、衛(wèi)生健康、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其他職責)環(huán)境衛(wèi)生、物業(yè)服務、再生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住宿餐飲、電子商務、快遞、旅游、家政服務等有關行業(yè)協會應當制定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養(yǎng)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引導和動員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九條  (規(guī)劃編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條  (建設計劃)市、轄市(區(qū))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的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標準)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用地平面圖,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經城市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項目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公示、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的住宅項目應當按照本市相關配置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設施。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guī)范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小區(qū)出新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范圍。住宅小區(qū)、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改造由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變更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核準,按照規(guī)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總量控制)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燒、填埋處理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五條  (減少過度包裝)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予以標注,并按規(guī)定進行回收。

      鼓勵生產經營者采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回收、循環(huán)利用產品和快遞包裝。

      第十六條 (推行環(huán)保包裝)企業(y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guī)定,優(yōu)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可循環(huán)利用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重復使用的產品。

      快遞企業(yè)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huán)保箱(袋)、環(huán)保膠帶等環(huán)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huán)使用的環(huán)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yè)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guī)格封裝袋、可循環(huán)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yōu)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huán)保包裝。

      第十七條  (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逐步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場、農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推行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等環(huán)保產品,不得銷售、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住宿經營者應當優(yōu)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應當設置醒目標志,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第十八條  (綠色辦公)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使用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guī)定優(yōu)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yè)、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jié)約使用和重復使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九條  (凈菜上市)農業(yè)和農村、商務、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超市等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條  (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分類目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適時調整細化相關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投放主體及投放要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投放至對應收集容器內。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廚余垃圾應當先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內。

      對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通過預約由收運服務單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工業(yè)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動物的尸骸按照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乙類以上呼吸道傳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確診患者佩戴的口罩,應當按照醫(yī)療廢物有關流程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三條  (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聘請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實行業(yè)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且未成立業(yè)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qū),村(居)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采購垃圾分類市場化服務的住宅小區(qū),市場化企業(yè)與上述責任主體同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市場化企業(yè)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合同未明確的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由上述責任主體承擔。

      (二)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本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四)辦公建筑、各類市場、商場、商鋪、賓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碼頭、公交站場、地鐵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公共區(qū)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養(yǎng)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guī)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投放管理責任人;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確定的,由其作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物業(yè)服務合同中必須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及收運服務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四條  (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市相關標準規(guī)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huán)境整潔;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分類投放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基本要求,分類收運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收運時間、收運去向等作業(yè)信息,投放管理責任人、監(jiān)督投訴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等管理信息;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動員、指導、監(jiān)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五)對翻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邊環(huán)境污染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處理;

      (六)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在責任區(qū)內部混合駁運;

      (七)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并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信息的登記錄入;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住宅小區(qū)、農村居民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數量等,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以在主要出入口等區(qū)域相對集中配置。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公共區(qū)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四分類制度。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四分類推進計劃,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類別、標志、標識、規(guī)格等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已交付的住宅小區(qū)、農村居民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轄市(區(q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理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住宅小區(qū)、農村居民點應當設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堆放收集點。

      第二十六條  (定時定點制度)本市施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實施計劃,轄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設立固定桶站、流動收運車收運等多種方式,組織單位和個人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混收混運混處)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作業(yè)標準以及相關規(guī)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環(huán)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guī)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收運規(guī)定)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定期收集、運輸,由收集單位集中收集至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三)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收運時間。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qū)、農村居民點、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收運作業(yè)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zhí)行有關技術標準、行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并遵守下列作業(yè)要求: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yè)人員;

      (二)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功能完好、標識規(guī)范明顯、外觀整潔;

      (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密閉運輸至符合規(guī)定的轉運、處理場所;

      (四)收集作業(yè)后應當將收集容器復位,及時清理收集、運輸作業(yè)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保持場地環(huán)境整潔;

      (五)收集、運輸過程中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六)不得將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yè)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

      (七)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車輛行駛信息等數據,并按照規(guī)定上傳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八)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作業(yè)要求。

      第三十條  (收運違規(guī)措施)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fā)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該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投放管理責任人發(fā)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發(fā)現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對應責任主體進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拒絕接收。

      第三十一條  (處理規(guī)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集中處理或者進行就地就近處理;實行就地就近處理的,處理方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guī)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處理作業(yè)要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處理,并遵守下列作業(yè)要求:

      (一)按照規(guī)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分類處理;

      (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分類質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規(guī)定上傳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四)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作業(yè)要求。

      第三十三條  (處理違規(guī)措施)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fā)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收集、運輸單位,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義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確需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因突發(fā)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單位無法正常作業(yè)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統籌協調機制)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統籌處理協作機制。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優(yōu)先處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接收處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外的生活垃圾必須經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  (社會動員)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增強個人和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轄市(區(qū))人民政府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工作職責或者業(yè)務范圍,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行業(yè)、本單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

      第三十八條  (行業(yè)自律)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學前教育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集容器類別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其他學校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德育教育和社會實踐教育活動。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yè)人員應當加強對旅游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間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家政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yè)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家政員技能培訓的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活動參與者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督促活動參與者在活動結束時將生活垃圾帶走或者分類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第三十九條  (媒體宣傳)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戶外廣告設施、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地鐵站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設工地圍擋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廣告,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四十條  (基層社會治理)住宅小區(qū)、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在社區(qū)、村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業(yè)務委員會、業(yè)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

      第四十一條  (督導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督導員工作規(guī)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的業(yè)務能力。

      第四十二條  (激勵機制)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投資補助、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技創(chuàng)新,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引進、研發(fā)與應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專業(yè)化、信息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條  (促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制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yōu)惠政策,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四十四條  (表彰獎勵)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綜合考核)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信息化監(jiān)管、第三方考核、城市長效管理考核等方式強化監(jiān)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市、區(qū)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督檢查)市、轄市(區(qū))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或個人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信息化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 (環(huán)境補償)本市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區(qū)域環(huán)境補償機制??缧姓^(qū)域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支付生活垃圾處理區(qū)域環(huán)境補償費。

      第四十九條  (信用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guī)定并被處罰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監(jiān)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社會監(jiān)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

      社會監(jiān)督員有權持證進入住宅小區(qū)、單位和相關企業(yè)監(jiān)督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情況,對改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社會監(jiān)督員發(fā)現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五十一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提供網絡投訴舉報途徑。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依法處理,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一般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可以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guī)定,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行使。

      第五十三條  (減量責任人)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經營活動中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廣旅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投放至對應收集容器內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依據前款規(guī)定應當收到罰款處罰的個人,沒有嚴重情節(jié)且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qū)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將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yè)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規(guī)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款規(guī)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收集、運輸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處理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公職人員)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二)街道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返回頂部】【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国产精品综合一区二区,国产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不卡顿,亚洲中文制服丝袜欧美精品,人碰超碰免费 久久综合中文无码 国内中文字字幕在线中文无码

      <b id="w9hfh"><meter id="w9hfh"></meter></b>
      <dl id="w9hfh"></dl>
      1. <thead id="w9hfh"></thead>
        <b id="w9hfh"></b>
          <cite id="w9hfh"><table id="w9hfh"></table></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