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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099號
      索 引 號:014109613/2022-00130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09-28 公開日期:2022-09-30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099號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099號

      申請人:某甲公司。

      被申請人: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第三人:某乙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機關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追加某乙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022年9月15日、9月22日,本機關依法對本案進行調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依法認定某乙公司承擔此次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全部責任。

      申請人稱:一、某乙公司應承擔此次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全部責任。申請人2018年對原注塑、拉絲工段進行了改造,加裝了集氣罩、廢氣治理裝置及符合環(huán)評要求的排氣筒,將原注塑、拉絲工段的無組織排放改造為有組織排放,并杜絕了廢氣無組織排放現象。在該工段改造完成后,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排氣筒排放口主要污染物,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速度僅為《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允許排放標準的百分之一,自改造完成以來,申請人注塑、拉絲工段的產能和工藝未有改變,廢氣治理設施一直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運行維護,此前申請人從未出現過環(huán)境違法問題。某乙公司受申請人委托對注塑、拉絲工段廢氣治理裝置的活性炭進行更換和處置,某乙公司在未與申請人溝通、取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廢氣治理裝置的風機電源切斷,申請人無從知曉廢氣治理裝置的運行狀況,未能及時停止相應的注塑、拉絲工段生產,客觀上造成了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此次環(huán)境違法行為,責任在某乙公司,理應由某乙公司承擔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責任。二、申請人即便存在管理瑕疵,也僅需承擔與其疏忽程度相應的補充責任。在現場更換活性炭填料過程中,某乙公司為操作便利,在未與申請人通報的情況下擅自切斷廢氣治理裝置電源,申請人對此并不知情。某乙公司的行為是造成現場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根本原因。申請人未能在某乙公司作業(yè)時全程監(jiān)督其作業(yè),未能及時發(fā)現并制止某乙公司作業(yè)人員的行為,雖存在過失,但并非出于主觀故意,不應承擔此次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全部責任。事后申請人緊急召開專題會議,已經對此事做深刻反省和分析,對相應廢氣治理設備電源進行改裝,設置成與注塑、拉絲生產設備聯(lián)動,以杜絕設施無故停運的情況,并在最短的時間內更換好活性炭、做好相關設備保養(yǎng)。三、行政處罰裁量過程不符合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現場檢查中發(fā)現了申請人注塑、拉絲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廢氣治理裝置的風機未運行,據此作出了處罰二十萬元的決定。按照《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四)確定罰款金額。將裁量百分值總和乘以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建議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表中有特殊計算公式的從其規(guī)定;建議罰款金額經集體討論后確定為罰款金額?!?018年申請人已對原注塑、拉絲工段進行改造,將原無組織排放改造為經集氣罩收集、凈化后由排氣簡排放且無其他廢氣無組織排放源。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應按照“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的裁量標準”通過超標污染物數目、超標污染物種類、超標狀況(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小時排氣流量等具體實測數值確定具體罰款金額,而被申請人在未對現場排放情況做任何采樣檢測的情況下,即作出了處罰二十萬元的決定,裁量的過程不符合《規(guī)定》。綜上,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2、申辯說明1份;3、(2018)環(huán)檢(氣)字第(E-606)號常州市人居環(huán)境檢測防治中心檢測報告1份;4、危險廢物處置合同1份;5、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7、授權委托書、江蘇欣正律師事務所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律師證復印件;8、陳述意見1份;9、環(huán)保執(zhí)法過程說明1份;10、質證意見書1份。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環(huán)境保護工作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環(huán)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qū)域的環(huán)境行政處罰案件”,被申請人具有作出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2年4月2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同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之規(guī)定立案。2022年6月27日,被申請人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常環(huán)鐘罰告〔2022〕40號)告知申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有權申請聽證。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經集體討論,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并于2022年7月25日直接送達。因此,本案處罰決定的作出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三、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根據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申請人在現場配合調查時提交的材料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0日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其注塑、拉絲工段正在生產,配套的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的風機未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guī)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通過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guī)定以及《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此,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自由裁量適當。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一)申請人是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主體,其應當對本次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申請人在檢查當日對廢氣治理裝置停運的狀況是明知的。根據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0日對申請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對申請人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申請人環(huán)保工作負責人張某某陳述“我單位有專門的工作人員每日對活性炭吸附裝置進行點檢,并填寫每日點檢表。因最近收到通知需要更換800碘值以上的活性炭,我單位于昨日聯(lián)系了設備運行維護公司將在今天上午對活性炭進行更換,因此關閉了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睂Υ?,申請人提供了單位的《活性炭吸附點檢記錄表》,單位負責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的員工穆某某在表格4月20日對應的欄目中填寫因更換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系停運狀態(tài),并對此簽字確認。上述證據材料足以證明,申請人在檢查當日對廢氣治理裝置停運的狀況是明知的,不存在“無從知曉”的可能。2、申請人的申辯理由前后矛盾,將違法責任推給他人沒有事實依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檢查其單位現場后的第二天便提交了書面的《情況說明》,稱其與第三方某丙公司簽訂危廢處置協(xié)議,并稱第三方在4月20日更換活性炭時關閉電源進行作業(yè),上述說辭同樣出現在申請人之后向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解封報告》及《處罰申辯說明》中。然而,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又改口稱其與某乙公司簽訂危廢處置協(xié)議,某乙公司受申請人委托更換活性炭并擅自將廢氣治理裝置的風機電源切斷。前后材料陳述內容相互矛盾。即使真正更換活性炭的是某乙公司,申請人也未舉證證明某乙公司未經申請人許可而擅自切斷廢氣處理裝置。即使申請人上述所述均為事實,在申請人明知有第三方前來更換活性炭,需要關停廢氣處理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發(fā)生如申請人所述的“第三方擅自關停廢氣處理裝置”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非法排放廢氣存在明顯的放任的故意,具有主觀過錯,而并非只是其所述的“存在管理瑕疵”。(二)被申請人的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根據《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第五條、第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并結合附表中表5通過逃避監(jiān)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申請人的違法情況符合裁量起點10%,同時符合“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這一裁量因素所對應的百分值(10%)。因此對申請人的罰款金額為最高罰款數額100萬元*各項百分值之和20%=20萬元。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2022年4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張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執(zhí)法視頻光盤1張、《活性炭吸附點檢記錄表》1份、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1份、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穆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立案審批表1份;2、2022年4月21日申請人《情況說明》1份;3、常環(huán)鐘責改〔2022〕1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送達回證;4、常環(huán)鐘查(扣)〔2022〕4號《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及送達回證;5、2022年4月2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6、2022年4月24日申請人《申請解封報告》1份;7、2022年4月2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8、2022年4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常環(huán)鐘解查(扣)〔2022〕3號《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及送達回證;9、常州市鐘樓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查閱檔案情況說明1份;10、2022年6月1日張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11、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案件審核表及《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附表5;12、常環(huán)鐘罰告〔2022〕4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3、2022年6月28日申請人《處罰申辯說明》1份;14、2022年7月14日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1份;15、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16、行政執(zhí)法證復印件4份;17、2022年9月16日《情況說明》1份。

      第三人稱:第三人為專業(yè)處置廢活性炭的危廢處置企業(yè),與申請人簽訂了廢活性炭處置合同,并提供新活性炭。前期,某丙公司員工洪某與第三人聯(lián)系后,定于2022年4月19日赴申請人處更換活性炭。第三人員工霍某和凌某某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與洪某先后到達申請人現場,由申請人環(huán)保負責人張某某陪同,申請人工作人員關閉了活性炭廢氣設施的風機電源,第三人在過程中只負責指導進行活性炭的更換。在更換活性炭過程中發(fā)現帶的是噸包裝的活性炭,不能直接更換,需要更換使用網格袋,與某丙公司和申請人商定后續(xù)再來及時更換活性炭,未約定具體時間。在此過程中,張某某在場。后期,某丙公司要求第三人出具一份證明,只要求證明第三人于4月19日到過申請人現場的材料,未詳細說明其他要求和事宜。

      第三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營業(yè)執(zhí)照復副本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江蘇常武律師事務所函及受委托人律師證復印件;4、某丙公司情況說明1份;5、洪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份;6、危廢處置咨詢服務協(xié)議復印件1份。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拉絲、吹膜工藝生產過程中有VOCs廢氣產生,配套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裝置,VOCs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通過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有組織排放。2022年4月20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其注塑、拉絲工段正在生產,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未運行且風機控制電箱電源指示燈未亮。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穆某某現場將電源開關打開后,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隨即恢復運行。被申請人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并根據上述情況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隨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環(huán)保負責人張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張某某確認上述情況屬實,并稱該單位有專門的工作人員每日對活性炭吸附裝置進行點檢并填寫每日點檢表,當日上午因需要對活性炭進行更換而關閉了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被申請人隨后調取申請人《活性炭吸附點檢記錄表》,該記錄表顯示,4月20日活性炭吸附裝置停運,并備注了更換活性炭,申請人員工穆某某對此簽字確認。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審批表。2022年4月21日,被申請人制作常環(huán)鐘責改〔2022〕1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申請人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該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同日,申請人提交一份《情況說明》,認為其VOCs治理設施未正常運行實屬巧合,申請人存在管理疏漏,將積極做好整改。2022年4月22日,被申請人至申請人處,對拉絲生產線電柜進行查封,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同時作出常環(huán)鐘查(扣)〔2022〕4號《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產污工段實施查封,查封期限從2022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該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2022年4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解封報告》,內容與前述《情況說明》一致。2022年4月25日,被申請人至申請人處,對案涉查封決定書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執(zhí)行情況進行后續(xù)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2年4月26日,被申請人至申請人處進行解封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經核查,申請人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條件,被申請人于同日制作常環(huán)鐘解查(扣)〔2022〕3號《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設備進行解封,該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2022年4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近兩年來環(huán)境違法次數及一年內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情況進行查閱,并制作情況說明。2022年6月1日,被申請人至申請人處,對張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022年6月15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審核表,擬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萬元。2022年6月23日,被申請人制作常環(huán)鐘罰告〔2022〕4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相關證據以及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該告知書于2022年6月27日直接送達申請人。2022年6月28日,申請人提交《處罰申辯說明》,內容與前述《情況說明》一致。2022年7月14日,被申請人對本案開展集體審議,認為申請人雖已整改,但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建議維持原告知處罰意見。2022年7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萬元。2022年7月25日,被申請人將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22年4月19日上午,第三人及某丙公司分別派工作人員赴申請人廠區(qū)進行活性炭更換工作。更換過程中,申請人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呈關閉狀態(tài),拉絲、注塑生產線正常生產。上述情況,張某某均知情。后因發(fā)現該吸附裝置處理箱內為網格狀空間,送至現場的活性炭包裝不滿足更換要求,第三人及某丙公司工作人員在得到張某某許可后離開現場,并稱過后再來更換。申請人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遂一直維持在關閉狀態(tài),至4月20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期間注塑、拉絲生產線均正常生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2022年4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張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執(zhí)法視頻光盤1張、《活性炭吸附點檢記錄表》1份、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1份、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穆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立案審批表1份;2、2022年4月21日申請人《情況說明》1份;3、常環(huán)鐘責改〔2022〕1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送達回證;4、常環(huán)鐘查(扣)〔2022〕4號《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及送達回證;5、2022年4月2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6、2022年4月24日申請人《申請解封報告》1份;7、2022年4月2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8、2022年4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常環(huán)鐘解查(扣)〔2022〕3號《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及送達回證;9、常州市鐘樓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查閱檔案情況說明1份;10、2022年6月1日張某某調查詢問筆錄1份;11、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案件審核表及《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附表5;12、常環(huán)鐘罰告〔2022〕4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3、2022年6月28日申請人《處罰申辯說明》1份;14、2022年7月14日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1份;15、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16、行政執(zhí)法證復印件4份;17、2022年9月16日被申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1份。18、某丙公司情況說明1份;19、洪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份;20、危廢處置咨詢服務協(xié)議復印件1份。21、申請人申辯說明1份;22、申請人提交的陳述意見1份、環(huán)保執(zhí)法過程說明1份、質證意見書1份;23、危險廢物處置合同1份;24、2022年9月15日、9月22日調查訊問筆錄各1份。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環(huán)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環(huán)境保護工作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環(huán)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qū)域的環(huán)境行政處罰案件”。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jiān)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三)通過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北景钢?,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據以及本機關的調查可以證明,申請人注塑、拉絲工段生產過程中有VOCs廢氣產生,須經集氣罩收集后通過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有組織排放。2022年4月19日上午,第三人及某丙公司分別派工作人員赴申請人廠區(qū)進行活性炭更換工作。更換過程中,申請人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呈關閉狀態(tài),拉絲、注塑生產線未停產。上述情況,申請人環(huán)保負責人張某某均知情。后因現場活性炭包裝不滿足更換要求,第三方工作人員在得到張某某許可后離開現場,申請人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遂一直處于關閉狀態(tài),直至次日上午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申請人注塑、拉絲生產線均正常生產。該行為造成了申請人拉絲、注塑生產線產生的VOCs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空氣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存在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其事實認定基本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蘇環(huán)規(guī)〔2020〕1號)(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第五條規(guī)定:“本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的模式?!钡诰艞l規(guī)定了具體的裁量步驟,根據該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本案中,申請人系通過逃避監(jiān)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對照該規(guī)定附表5的具體裁量標準來計算,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裁量起點為10%,違法行為表現形式符合“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對應裁量百分值為10%,排放污染物種類等其他因素對應的裁量百分值均為0%,即各項百分值之和為20%。故罰款金額為:100萬元(最高罰款數額)*20%(各項百分值之和)=20萬元。同時,該裁量基準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四)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huán)境危害后果的”。被申請人在接受本機關調查時表示,本案涉及的大氣污染物VOCs有其特殊物理性質,即易揮發(fā)性,申請人在未開啟污染防治設施的前提下持續(xù)生產,其拉絲、注塑生產線產生的VOCs廢氣未經處理已持續(xù)排放到空氣中,對大氣造成了污染。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時進行的整改措施僅僅是開啟設備電源開關,該行為系對其前期違法行為的糾正,并不屬于整改措施范疇;同時,被申請人已經于2022年4月22日向申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及時整改,拒不改正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等相關規(guī)定按日連續(xù)處罰。故申請人的整改措施并不符合從輕的標準,不適用從輕處罰。本機關對此予以認可。綜上,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蘇環(huán)規(guī)〔2020〕1號)相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對行政處罰普通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環(huán)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章對環(huán)境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處理決定以及送達等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依法予以立案,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依法實施查封暫扣、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以及相關證據,聽取申請人的陳述申辯,經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huán)境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四、關于申請人主張。1、申請人認為認定其存在主觀故意缺乏依據,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此次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全部責任。本機關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本案中申請人系在明知其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關閉的情況下,仍未停止注塑、拉絲工段的生產,對其造成的大氣污染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申請人在其提交的《情況說明》等材料中均承認了自身存在管理疏漏,稱其應遵循制度在停止生產設備運行的情況下,對VOCs治理設備進行保養(yǎng)、維修、更換處置等作業(yè),系對其主觀間接故意的自認。且申請人未停止注塑、拉絲生產線生產的行為才是導致其產生的VOCs廢氣未經活性炭吸附處理直接排放到空氣中的直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申請人作為注塑、拉絲工藝的生經營者,負有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氣等污染物進行處置的法定職責,應當承擔其所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至于申請人主張的應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作為處置申請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活性炭的民事合同一方當事人,其在處置申請人委托處理的危廢活性炭過程中的行為應受該民事合同的約束。申請人如認為第三人履行危險廢物處置合同過程中存在侵權或違約行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對申請人的該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2、申請人認為行政處罰裁量過程不符合規(guī)定,應按照裁量基準表6-1“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的裁量標準”確定具體罰款金額。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其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停運狀態(tài)下仍未停止注塑、拉絲生產線的生產,導致其產生的VOCs廢氣未經處理直接無組織排放到空氣中,其違法行為系通過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對照裁量基準附表5“通過逃避監(jiān)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來確定。申請人的該主張系對法律適用的理解有誤,本機關不予支持。3、申請人認為張某某的陳述申辯未在現場筆錄中體現,未保障其陳述申辯權。本機關認為,張某某已經在本案的現場檢查及調查詢問等多份筆錄中簽字確認無誤,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簽字確認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常環(huán)鐘罰告〔2022〕40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相關證據以及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在隨后提交的《處罰申辯說明》中也未對其陳述申辯權的保障提出異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所作筆錄非張某某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的該主張無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作出的常環(huán)鐘行罰〔202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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