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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顏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4-00015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1-18 公開日期:2024-01-25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顏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顏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顏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7號。

      法定代表人:陳旭光,職務:局長。

      第三人:謝某甲。

      申請人顏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追加謝某甲為本案第三人。本機關于2024年1月10日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于2024年1月15日電話聽取第三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公安法醫(yī)鑒定申請人所受之傷構成輕微傷,按有關規(guī)定要以五至十五日的拘留處罰,對被申請人所作決定不服。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 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 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457號《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復印件;3. 傷勢照片。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3年4月17日18時39分,羅溪派出所接110指令稱:“羅溪某村**號:報警人稱有人又在他的河塘里打水,雙方在吵架”,民警遂至現場處警,在出警路途中報警人顏某某再次報警稱現場發(fā)生打架行為。民警至現場時,張某某躺在魚塘旁菜地里,顏某某及其家屬與謝某乙、謝某甲、謝某丙兄弟三人在吵架。經民警現場了解,系謝某乙在未經顏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水泵在羅溪鎮(zhèn)某村**號民房南側的魚塘里面抽水澆灌農作物,因該魚塘內有顏某某養(yǎng)殖的魚,顏某某發(fā)現謝某乙的行為后與謝某乙、謝某丙、謝某甲兄弟三人發(fā)生沖突。沖突過程中謝某乙兄弟三人的母親張某某摔倒在魚塘的菜地上,原因不詳,謝某甲現場送其母親至醫(yī)院就醫(yī)。民警現場將涉嫌毆打他人的違法嫌疑人謝某乙,謝某丙及顏某某三人傳喚至羅溪派出所調查。2023年5月9日,謝某甲主動至羅溪派出所投案。現查明:2023年4月17日18時許,在常州市新北區(qū)羅溪鎮(zhèn)彭家村委西莊村10號民房附近的魚塘邊,顏某某與謝某乙爭執(zhí)過程中,謝某甲使用保鮮膜紙筒,戳擊顏某某的腹部、腰部等部位,導致顏某某腹部、腰部等部位受傷。2023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謝某甲罰款五百元。并在法定期限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至謝某甲與顏某某。二、職權管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本案具有法定的職權管轄依據。三、法律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本案中,謝某乙在未經顏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水泵在羅溪鎮(zhèn)某村**號民房南側的顏某某養(yǎng)魚的魚塘內抽水用于澆灌農作物,后被顏某某發(fā)現,進而顏某某與謝某乙及謝某乙家屬謝某丙、謝某甲、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謝某甲使用保鮮膜紙筒,戳擊顏某某的腹部、腰部等部位,導致顏某某腹部、腰部等部位受傷。謝某甲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此外,民警在接到報警后,謝某甲先行送其母親張某某至醫(yī)院就醫(yī),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陳述了相關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該法定的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節(jié)在發(fā)破案經過中予以認定??紤]到本案的起因系民間糾紛引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謝某甲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量罰檔次,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謝某甲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適用法律準確、量罰合理適當。四、行政復議請求。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正當合法,量罰合理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 新公(羅)受案字〔2023〕3364號《受案登記表》;2. 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3. 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4. 發(fā)破案經過;5. 對顏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三份、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報告書;6. 對謝某甲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三份、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報告書;7. 對謝某丙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四份、新公(羅)行傳字〔2023〕83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報告書;8. 對謝某乙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四份、新公(羅)行傳字〔2023〕82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9. 對李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兩份、新公(羅)行傳字〔2023〕44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10. 對薛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兩份;11. 對謝某丁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兩份;12. 對張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3. 對朱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4.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顏某某提交的病歷材料復印件及傷勢照片;15.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謝某丙提交的《限期歸還魚塘通知書》;16. 羅溪派出所拍攝的顏某某、謝某乙傷勢照片;17. 呈請鑒定報告書;18. 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457號《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19. 鑒定意見通知書四份;20. 羅溪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工作記錄》一份;21. 傳喚、主動投案通知家屬登記表十五份;22. 調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23. 當事人的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五份;24. 人口信息表九份。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17日18時許,被申請人下屬羅溪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稱:“羅溪某村**號,報警人稱又有人在他河塘里打水,雙方在吵架?!泵窬幘连F場,經現場了解,系謝某乙在未經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水泵在羅溪鎮(zhèn)某村**號民房南側的魚塘里抽水澆灌農作物,因該魚塘內有申請人養(yǎng)殖的魚,申請人發(fā)現后,與第三人、謝某乙、謝某丙兄弟三人及李某某(謝某乙的妻子)發(fā)生沖突。沖突過程中,謝某乙兄弟三人的母親張某某摔倒在魚塘的菜地上,第三人現場送其母親至醫(yī)院就醫(yī)。民警現場通知申請人、謝某丙、謝某乙及報警人朱某某(申請人的妻子)至羅溪派出所接受調查詢問,分別制作詢問筆錄,在警務平臺調取了申請人與謝某丙此前發(fā)生糾紛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書,拍攝了申請人及謝某乙的傷勢照片。申請人在筆錄中陳述第三人使用保鮮膜紙筒戳擊其肚子,謝某丙掐其脖子、掰其右手大拇指,謝某乙拉拽其左手,李某某拉拽其右手。謝某丙在筆錄中陳述兄弟三人并未對申請人動手,申請人身上的傷可能是與謝某乙拉扯造成,或者是第三人與謝某丙拉架造成。謝某乙在筆錄中陳述雙方只是有一些拉扯,并未打架。朱某某在筆錄中陳述看到申請人與對方四人拉扯在一起,并未目擊具體過程。同日,羅溪派出所作出新公(羅)受案字〔2023〕3364號《受案登記表》,對該案受案調查。2023年5月8日,民警傳喚李某某至羅溪派出所接受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陳述雙方只是拉扯在一起,沒有動手打架。2023年5月9日,第三人至羅溪派出所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自己使用保鮮膜紙筒戳了申請人的肚子。同日,民警對證人謝某丁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陳述沒有看到有人動手打人,只是拉扯,其中第三人用紙棒子打了申請人右肩。2023年5月10日,民警對證人薛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陳述看到雙方互罵推搡,沒怎么動手,第三人使用保鮮膜紙筒推申請人。2023年5月11日,民警對證人張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稱自己被申請人用手推倒。因案情復雜,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將辦案期限延長三十日。2023年5月20日,民警向申請人調取病歷材料復印件及傷勢照片。2023年5月22日,羅溪派出所呈請對申請人所受之傷進行鑒定。2023年6月10日,民警對證人謝某丁進行第二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陳述雙方當時的站位情況。2023年7月11日,民警對證人薛某某進行第二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8月19日,民警對謝某丙進行第二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陳述雙方推搡過程以及站位情況,并向民警提交了《限期歸還魚塘通知書》復印件。2023年10月11日,民警傳喚謝某丙及謝某乙至羅溪派出所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兩人分別陳述了當時的站位情況和推搡過程。2023年10月17日,民警對申請人進行第二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具體沖突過程,控告身上的圓形傷痕是第三人用保鮮膜戳的,右手拇指和脖子上的傷是謝某丙造成的,手臂上的抓痕是謝某乙和李某某造成的。2023年10月19日,民警對第三人進行第二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在筆錄中再次陳述自己使用保鮮膜紙筒戳申請人的過程。2023年10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作出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457號《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鑒定意見為:“顏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023年10月23日,民警將鑒定書復印件直接送達各方當事人。2023年11月9日,民警再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辦案民警對案發(fā)地南側的公安群租房管控探頭進行提取,因為角度問題,該探頭不能拍攝到案發(fā)現場;民警在案發(fā)現場詢問周邊群眾,其中周某某稱自己看到申請人推倒張某某的過程,但其表示不愿意配合民警制作材料,后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2023年11月9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告知第三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第三人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未提出陳述申辯。2023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第三人罰款伍佰元。次日,民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給各方當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 新公(羅)受案字〔2023〕3364號《受案登記表》;2. 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3. 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4. 發(fā)破案經過;5. 對顏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三份、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報告書;6. 對謝某甲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三份、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報告書;7. 對謝某丙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四份、新公(羅)行傳字〔2023〕83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報告書;8. 對謝某乙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四份、新公(羅)行傳字〔2023〕82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9. 對李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兩份、新公(羅)行傳字〔2023〕44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10. 對薛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兩份;11. 對謝某丁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兩份;12. 對張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3. 對朱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4.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顏某某提交的病歷材料復印件及傷勢照片;15.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謝某丙提交的《限期歸還魚塘通知書》;16. 羅溪派出所拍攝的顏某某、謝某乙傷勢照片;17. 呈請鑒定報告書;18. 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457號《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19. 鑒定意見通知書四份;20. 羅溪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工作記錄》一份;21. 傳喚、主動投案通知家屬登記表十五份;22. 調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23. 當事人的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五份;24. 人口信息表九份;25. 聽取意見記錄。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在本轄區(qū)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有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因謝某乙使用水泵在申請人養(yǎng)魚池塘抽水灌溉一事發(fā)生糾紛,申請人與謝某乙身體表面均有傷痕,經鑒定,申請人所受之傷構成輕微傷。申請人指控第三人使用保鮮膜紙筒戳擊其腹部、腰部等部位,后第三人至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調查取證,詢問了申請人、第三人、在場的謝某丙、謝某乙、李某某以及證人朱某某、張某某、薛某某、謝某丁,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制作接受證據清單,接受了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拍攝了申請人的傷勢照片并對其進行傷勢鑒定,最終認定第三人使用保鮮膜紙筒戳擊申請人腹部、腰部等部位,導致申請人腹部、腰部等部位受傷,其行為構成毆打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公通字〔2018〕17號)第四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毆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本案中,第三人使用保鮮膜紙筒戳擊申請人腹部、腰部等部位,導致申請人腹部、腰部等部位受傷,其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同時本案的起因系鄰里糾紛,雙方推搡拉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量罰檔次。再結合第三人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陳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法定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jié)。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罰款伍佰元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關于申請人主張其所受之傷構成輕微傷,對第三人依法應處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處罰。本機關認為,對于量罰應結合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手段、起因、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構成輕微傷并不必然導致行政拘留,對于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四、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傳喚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并制作筆錄、延長詢問查證時間,收集調取證據,對申請人所受之傷進行鑒定送檢并及時告知當事人鑒定結果,經批準依法延長辦案期限,告知第三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保障第三人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在法定辦案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第三人及各方當事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等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羅)行罰決字〔2023〕385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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