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
《市體育局直屬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原《市體育局直屬單位維修改造及設備器材采購管理辦法》(常體發(fā)〔2015〕4號)停止執(zhí)行。
常州市體育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市體育局直屬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局直屬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實現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專業(yè)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制度,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局年度維修改造計劃及年度預算保障的局直屬單位維修、裝修、改造等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各直屬單位要在本單位的年度預算中,統(tǒng)籌日常維護、零星維修、小額零星采購等資金安排,并自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實施。
第四條 體育產業(yè)處是局系統(tǒng)維修改造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業(yè)務處室共同做好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組織實施、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維修改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推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等安全工作責任制度。
第六條 維修改造項目應堅持質量第一、經濟適用、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程序規(guī)范的原則,實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率。
第二章 項目確立
第七條 直屬單位維修改造項目實行單位申報、方案論證、立項、審批管理。
第八條 各直屬單位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下一年度維修改造項目申請,包括維修改造的原因、內容及資金預算等。逾期未報送的,原則上不予立項。
第九條 市體育局接到直屬單位申請后,相關業(yè)務處室從改造的必要性等角度出發(fā),對單位提出的申請項目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體育產業(yè)處會同各業(yè)務處室進行現場查勘,對維修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對申請的預算進行審核,形成實施辦法、預算方案等綜合維修改造意見,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審定。
第十條 市體育局根據直屬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的內容和資金總量等情況,統(tǒng)籌審批立項工作,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體育產業(yè)處根據年度實施計劃,下達維修改造任務單,委托代建單位或由各直屬單位組織實施。各單位在具體實施中必須按照任務單內容開展維修改造工作,原則上不得調整、改變項目內容或增減工程量。如遇重大情況必須調整的,需提請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根據項目要求及時組織施工圖設計、預算及標書編制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規(guī)范推進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維修改造項目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流程組織實施,自行采購項目按照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執(zhí)行。維修改造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不得自行組織招標。
第十四條 體育產業(yè)處會同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單位,共同履行有關項目建設程序,認真做好項目實施過程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切實把好施工材料關、施工質量關,按計劃控制好施工進度和維修改造成本。
第四章 驗收及結算
第十五條 維修改造項目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做好相關交接手續(xù)。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組織施工或供貨單位提供完整的決算資料,報送造價審計單位依法進行審定。
第十七條 各直屬單位要嚴格按施工合同約定,根據工程進度撥付維修改造項目相應款項。
第十八條 體育產業(yè)處根據各單位維修改造項目情況做好資金撥付、結算工作。其中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按100%采購金額全額撥付,屬于自行采購的項目預先撥付80%經費,維修改造項目結束后,以最終審定價格結算。最終審定價格在年度預算范圍內的,體育產業(yè)處撥付相應尾款;最終審定價格超出年度預算的,體育產業(yè)處按年度預算撥付尾款,超支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承擔。
第五章 監(jiān)督及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局機關紀委會同體育產業(yè)處、相關業(yè)務處室,全程監(jiān)督直屬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的規(guī)范實施。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維修改造項目,市體育局將暫緩安排年度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招標實行審核備案管理,直屬單位在招標工作結束后須將以下資料報局審核備案:
(一)項目招標委托函或合同;
(二)項目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資格審查材料;
(四)項目評標標準、開標和評標報告以及中標結果等書面材料;
(五)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合同。
第二十二條 維修改造項目完工后,直屬單位要嚴格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項目竣工驗收后完整的項目檔案,根據局辦公室、體育產業(yè)處等部門相關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建設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體育局直屬單位維修改造及設備器材采購管理辦法》(常體發(fā)〔2015〕4號)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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