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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1〕常行復第098號
      索 引 號:014109613/2021-00154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11-08 公開日期:2021-11-11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1〕常行復第098號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1〕常行復第098號

      申請人:甕某,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某小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

      住所地:常州市**號。

      負責人:***,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甕瑮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作出的編號******1516524586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編號******1516524586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1、申請人不存在第******151652458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記載的違法行為。申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30年2月16日,駕駛車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年檢有效期至2023年3月,交強險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有合法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資源的權利。2、民警當日處罰程序存在多項違法:(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而交警頂格處罰;(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申請人行駛路段未見任何關于禁止兩輪摩托車行駛的禁令標識或任何關于摩托車的禁令標志,也沒聽說過有任何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本人行駛,申請人不存在有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交警對此采取忽略,應屬于違法事實不清,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以及申請人應當享受的權利,但交警僅告知申請人與本案無關的條款,在處罰決定書打印完畢后才允許被申請人陳述和申辯,應屬于流程違法;(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交警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當事交警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敷衍了事;(5)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由于交警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執(zhí)法流程多處違法,本處罰應屬于無效。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申請人認為,交警口中的禁令標志屬于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在增設、調換、更新之前應提前向社會進行公告,申請人未查詢到也未聽聞有此公告,如果沒有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則該禁令標志屬于違法設立,請求對有關禁令標志進行拆除。據(jù)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復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水平。

      被申請人稱:一、關于本案事實:2021年9月23日10點13分,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隊民警眭波濤在和平北路吊橋路口執(zhí)勤時根據(jù)常州市交警支隊指揮中心指令將當事人所駕駛蘇DWB121普通二輪摩托車攔下檢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6月13日發(fā)布了《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該通告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車不得在城區(qū)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qū)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qū)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并且,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相關路口設置了摩托車禁止通行的標志。當事人在和平北路吊橋路口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已經違反上述通告及相關標志,屬于在禁行區(qū)域內通行違反禁令標志指示。民警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該車駕駛人為甕瑮,持C1E駕駛證,該蘇DWB121車輛為普通二輪摩托車。民警向駕駛人告知了其在和平北路吊橋路口存在違反禁令標志的指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在對當事人依法告知并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及申辯后,執(zhí)勤民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駕駛人甕瑮處以100元罰款,并依據(jù)公安部第139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guī)定》附件4中第三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記3分。民警現(xiàn)場對該違法行為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為******1516524586。當事人甕瑮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后,執(zhí)勤民警當場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甕瑮并告知履行方式及救濟途徑。二、對于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及材料證實:1、當天蘇DWB121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光華路晉陵路口、光華路驢場頭路口、光華路和平路口、和平路清涼西路口、和平路勞動路口、和平北路吊橋路口的高清卡口軌跡照片(附件1);2、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南側禁止摩托車駛入的禁令標志現(xiàn)場照片(附件2);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1516524586)存檔聯(lián)復印件,有當事人的簽字(附件3);4、當天民警眭波濤處罰時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及視聽資料說明書(附件4);5、常州市交警支隊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2020.06.13)(附件5);6、常州市公安局關于調整市區(qū)限制摩托車通行時間和范圍的通告(2008.3.14)(附件6);7、化龍巷論壇關于《常州市交警支隊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的發(fā)帖情況(附件7);8、蘇DWB121普通二輪摩托車信息公安信息網(wǎng)查詢件(附件8);9、甕瑮(駕駛證號xxxxxxxxxxxxxxxxxx)駕駛證信息公安信息網(wǎng)查詢件(附件9);10、常州市人民政府網(wǎng)站關于《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詢情況(附件10)。三、關于申請人提出的“未在該路段及周邊發(fā)現(xiàn)任何禁令標志指示”的問題,根據(jù)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2021年9月23日10時04分07秒南向北高清卡口照片顯示:當事人駕駛蘇DWB121普通二輪摩托車通過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其行為違反了該路口南側設置的禁止摩托車進入的標志。四、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甕瑮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條款正確,處理適當。請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對甕瑮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3日10時許,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蘇DWB121普通二輪摩托車經由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光華路晉陵路路口、光華路驢場頭路口、光華路和平路路口、和平路清涼西路路口、和平路勞動路路口行至和平北路吊橋路路口時因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被接到指令的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隊民警眭波濤攔下檢查。民警檢查了申請人相關證件、核驗了申請人身份后,告知其駕駛兩輪摩托車在禁行區(qū)域內行駛,違反了禁令標志指示,并告知了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jù),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民警認為申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編號******151652458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處罰款100元,并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39號)附件4第三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記3分。民警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后當場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151652458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由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存根聯(lián)上簽名。

      另查明,2020年6月13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fā)布《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車不得在城區(qū)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qū)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qū)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相關路口設置了摩托車禁止通行的標志。申請人于2021年9月23日駕駛車號為蘇DWB121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的路段屬于上述通告禁行區(qū)域范圍之內,且在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南側設置有禁止摩托車駛入的禁令標志。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編號******151652458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存檔聯(lián)復印件;2、民警現(xiàn)場查處申請人駕駛摩托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及文字說明;3、申請人駕駛摩托車經由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行駛至和平北路吊橋路路口的高清卡口軌跡照片;4、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南側禁止摩托車駛入的禁令標志現(xiàn)場照片;5、常州市公安局2008年3月14日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市區(qū)限制摩托車通行時間和范圍的通告》;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20年6月13日發(fā)布的《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7、常州市人民政府網(wǎng)站關于《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詢結果截屏圖片;8、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6月14日在“化龍巷”論壇發(fā)布《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截屏圖片;9、甕瑮(駕駛證號xxxxxxxxxxxxxxxx)駕駛證信息公安信息網(wǎng)查詢件;10、蘇DWB121普通二輪摩托車信息公安信息網(wǎng)查詢件。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币勒丈鲜鲆?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钡谌藯l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本案中,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6月13日向社會發(fā)布《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且在進入禁摩區(qū)道路顯著位置設立摩托車禁行標志。申請人于2021年9月23日駕駛車號為蘇DWB121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經由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光華路晉陵路路口、光華路驢場頭路口、光華路和平路路口、和平路清涼西路路口、和平路勞動路路口行駛至和平北路吊橋路路口,上述路段屬于常州市禁止摩托車通行區(qū)域,且在晉陵路中吳大道路口設置有摩托車禁行標志,該行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以上事實有民警執(zhí)法記錄儀影像、禁令標志牌照片、申請人違法行為高清卡口軌跡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申請人稱其行駛路段未見任何禁行標志也未聽說過有任何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其行駛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薄督K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百元罰款:(一)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標線、警告標線指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39號)附件4第三條第(八)項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本案中,申請人于2021年9月23日駕駛車號為蘇DWB121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實施了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處以1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決定,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認為其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而交警頂格處罰。本機關認為《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有明確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四、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調查取證,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保障申請人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明確告知了申請人其陳述和申辯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場送達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履行方式和救濟途徑,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等規(guī)定。

      五、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認為交警口中的禁令標志屬于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在增設、調換、更新之前應提前向社會進行公告,申請人未查詢到也未聽聞有此公告,如果沒有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則該禁令標志屬于違法設立,請求對有關禁令標志進行拆除。本機關認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6月13日通過常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網(wǎng)站向社會發(fā)布了《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qū)域的通告》,并于次日在“化龍巷”論壇轉載發(fā)布了該《通告》。該《通告》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等規(guī)定采取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申請人實施了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并無不當,故對申請人的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151652458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作出的編號******151652458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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