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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張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145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9-05 公開日期:2023-09-05 廢止日期:有效
      內(nèi)容概述:張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張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張某甲。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請人張某甲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追加李某某為本案第三人。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3年4月2日下午,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某超市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申請人妻子龔某某,雙方因而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第三人通過腳踹的方式毆打申請人胸部、腹部,在第三人店內(nèi),因第三人妻子王某某阻攔,申請人將王某某推開,第三人又使用拍打的方式毆打申請人的頭部。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申請人的傷勢已達輕微傷。被申請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于2023年7月7日作出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明顯不當,且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系違反治安管理者主動投案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的情形,而本案第三人并不符合該項規(guī)范要求;第二,從公安機關向申請人出示的以及申請人提供的視頻監(jiān)控資料可見,第三人對申請人的傷害行為,不僅僅在拍打申請人頭部,其還通過腳踹的方式毆打申請人胸部、腹部,且申請人所受傷害經(jīng)鑒定已構成輕微傷,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第三人應承擔拘留并處罰款的法律責任;第三,申請人已年邁及身體狀況較差,第三人的傷害行為一方面使得申請人延誤了治療時間,另一方面還使申請人為治療產(chǎn)生了高達5萬元的醫(yī)藥費,給包括申請人、申請人妻子、子女等人在內(nèi)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及困擾且第三人至今也未因自己的行為向申請人本人或家屬進行道歉。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有誤,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3、監(jiān)控視頻資料;4、鑒定文書;5、授權委托書及其他材料。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3年4月2日18時許,被申請人下屬百丈派出所接110指令:劉某某報警稱新北區(qū)百丈某超市隔壁的商家在罵報警人。民警至現(xiàn)場進行處警,傷者申請人由其家屬送至醫(yī)院進行治療,現(xiàn)場人員第三人、張某丙、龔某某、劉某某于當日配合民警,至百丈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2023年4月27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傷勢進行鑒定。2023年6月 15日,百丈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2023年7月3日,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申請人的傷勢已達輕微傷,民警依法將鑒定結(jié)果告知雙方當事人。通過詢問以及證據(jù)收集工作,認定違法事實成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告知第三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第三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2023年7月7日,被申請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認定:2023年4月2日下午,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牟超市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龔某某,后在看到其妻子王某某被申請人推倒后,以拍打的方式毆打申請人的頭部,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申請人的傷勢已達輕微傷。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將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二、職權管轄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本案具有法定的職權管轄依據(jù)。公安機關先后實施了受案、詢問、告知等程序,在依法依規(guī)的前提下收集到了足以認定違法事實成立的證據(jù)。三、法律適用及處罰幅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北景钢?,通過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可以認定,2023年4月2日下午,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某超市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龔某某,后在看到其妻子王某某被申請人推倒后,以拍打的方式毆打申請人的頭部,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申請人的傷勢已達輕微傷。且第三人于2023年7月4日,至百丈派出所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因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量罰合理適當。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一)2023年4月2日18時,第三人在事發(fā)現(xiàn)場撥打110報警,并在處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主動配合民警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2023年7月4日,民警電話通知第三人到所接受調(diào)查,其到所并如實陳述其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時對此情形予以認定并適用,并無不當。(二)經(jīng)查看第三人、申請人之子張某乙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監(jiān)控,無法證實第三人通過腳踹的方式毆打申請人胸部、腹部的行為。被申請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依法查明,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某超市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龔某某,后在看到其妻子王某某被申請人推倒后,以拍打的方式毆打申請人的頭部。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作出對第三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五、行政復議請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正當合法,量罰合理適當,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2023年4月2日新公(百)受案字〔2023〕2790號《受案登記表》、龔某某詢問筆錄、李某某詢問筆錄、張某丙詢問筆錄、劉某某詢問筆錄、張某甲傷勢照片、接受證據(jù)清單及李某某、卞某某、張某乙提供的視頻資料;2、2023年4月5日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張某甲傷勢照片;3、2023年4月23日孫某某詢問筆錄;4、2023年4月24日龔某某詢問筆錄、張某甲詢問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張某甲病例復印件;5、2023年4月26日王某某詢問筆錄;6、2023年4月27日鑒定工作情況記錄表、沖突過程記錄;7、2023年6月7日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張某甲病例復印件;8、2023年6月15日《治安案件調(diào)解協(xié)議書》;9、2023年7月3日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273號《鑒定文書》;10、2023年7月4日龔某某詢問筆錄2份、辨認筆錄2份、李某某詢問筆錄、張某丙詢問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及王某某衣物照片、《鑒定文書》送達回執(zhí)2份;11、2023年7月5日張某甲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孫某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王某某詢問筆錄、卞某某詢問筆錄;12、2023年7月6日李某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張某丙詢問筆錄、馬某某詢問筆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13、2023年7月7日工作記錄、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張某甲、龔某某、張某丙、李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839號、840號、84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5份;14、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及人口信息表等其他材料。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4月2日18時許,申請人兒媳劉某某和第三人分別報警稱百丈某超市附近發(fā)生糾紛,被申請人下屬百丈派出所接警后至現(xiàn)場處警,經(jīng)調(diào)查系第三人與申請人妻子龔某某因口角發(fā)生矛盾,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現(xiàn)場申請人倒地受傷。百丈派出所現(xiàn)場拍攝申請人傷勢照片,制作新公(百)受案字〔2023〕2790號《受案登記表》,對龔某某、第三人、張某丙、劉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接受第三人、卞某某、申請人之子張某乙提供的視頻資料。視頻顯示,2023年4月2日下午在新北區(qū)春江街道某超市門口,第三人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申請人妻子龔某某,同時遭到龔某某的辱罵,后在圍觀群眾勸解下,第三人等人退回超市店內(nèi)。隨后,申請人進入超市店內(nèi)并在門口位置躺倒,后自行起身撲向第三人及其妻子王某某所在位置并再次躺倒,第三人及其妻子退開后不久,申請人再次起身并撲向第三人妻子將其推倒,第三人使用拍打的方式毆打申請人頭部,后被他人拉開,申請人與他人稍作爭執(zhí)后再次在店內(nèi)躺倒。2023年4月5日,百丈派出所接受劉某某提交的申請人傷勢照片。2023年4月23日,百丈派出所對孫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4月24日,百丈派出所對龔某某、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接受申請人提供的病例復印件。2023年4月26日,百丈派出所對第三人妻子王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4月27日,百丈派出所對申請人所受之傷進行鑒定送檢,并于同日制作沖突過程記錄。2023年6月7日,百丈派出所接受龔某某提供的申請人病例復印件。2023年6月15日,百丈派出所組織申請人與第三人進行調(diào)解并制作《治安案件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因雙方協(xié)商金額差距太大,調(diào)解不成功。2023年7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作出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273號《鑒定文書》,載明:“對照‘兩院、三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5.2.5 e之規(guī)定,張某甲所受之傷已構成輕微傷?!痹撹b定文書于次日送達申請人和第三人。2023年7月4日,百丈派出所對龔某某進行詢問和辨認,制作詢問筆錄2份、辨認筆錄2份。同日,百丈派出所對第三人、張某丙分別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王某某衣物照片。2023年7月5日,百丈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和辨認,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對孫某某進行詢問和辨認,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對王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對卞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7月6日,百丈派出所對第三人進行詢問和辨認,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對張某丙、馬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百丈派出所制作發(fā)破案經(jīng)過。2023年7月7日,百丈派出所制作工作記錄,對申請人、龔某某、張某丙、第三人分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上述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事實、理由、依據(jù)及告知陳述申辯權,當事人均在筆錄中簽字確認不提出陳述申辯。同日,被申請人分別作出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839號、840號、84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案涉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23年4月2日下午,李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某超市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龔某某,后在看到其妻子王某某被張某甲推倒后,使用拍打的方式毆打張某甲的頭部。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張某甲的傷勢已達輕微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李某某不予行政處罰。”百丈派出所向各方當事人直接送達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2023年4月2日新公(百)受案字〔2023〕2790號《受案登記表》、龔某某詢問筆錄、李某某詢問筆錄、張某丙詢問筆錄、劉某某詢問筆錄、張某甲傷勢照片、接受證據(jù)清單及李某某、卞某某、張某乙提供的視頻資料;2、2023年4月5日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張某甲傷勢照片;3、2023年4月23日孫某某詢問筆錄;4、2023年4月24日龔某某詢問筆錄、張某甲詢問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張某甲病例復印件;5、2023年4月26日王某某詢問筆錄;6、2023年4月27日鑒定工作情況記錄表、沖突過程記錄;7、2023年6月7日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張某甲病例復印件;8、2023年6月15日《治安案件調(diào)解協(xié)議書》;9、2023年7月3日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273號《鑒定文書》及送達回證;10、2023年7月4日龔某某詢問筆錄2份、辨認筆錄2份、李某某詢問筆錄、張某丙詢問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及王某某衣物照片、《鑒定文書》送達回執(zhí)2份;11、2023年7月5日張某甲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孫某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王某某詢問筆錄、卞某某詢問筆錄;12、2023年7月6日李某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張某丙詢問筆錄、馬某某詢問筆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13、2023年7月7日工作記錄、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張某甲、龔某某、張某丙、李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839號、840號、84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5份;14、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及人口信息表等其他材料。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币虼?,對于第三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和毆打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具有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钡谒氖l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钡谒氖龡l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薄豆矙C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第二部分具體行為的裁量標準第四十條中,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一)被侵害方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北景钢?,通過第三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可以認定,2023年4月2日下午,新北區(qū)春江街道某超市門口發(fā)生一起鄰里糾紛,第三人以辱罵的方式公然侮辱申請人妻子龔某某,同時遭到龔某某的辱罵,后在圍觀群眾勸解下,第三人等人退回超市店內(nèi)。隨后,申請人進入好鄰居生鮮超市店內(nèi)并在門口位置躺倒,后自行起身撲向第三人及其妻子王某某所在位置并再次躺倒,第三人及其妻子退開后不久,申請人再次起身并撲向第三人妻子將其推倒,第三人使用拍打的方式毆打申請人頭部,后被他人拉開,申請人與他人稍作爭執(zhí)后再次在店內(nèi)躺倒。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申請人左眼受傷,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構成輕微傷。根據(jù)以上已查明的事實,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因本案沖突過程中申請人曾兩次主動撲向第三人及其妻子,且將第三人妻子撲倒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中毆打他人“情節(jié)較輕”的規(guī)定。第三人在事發(fā)現(xiàn)場撥打了110報警,并在處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主動到所配合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詢問并如實陳述其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在綜合考量本案事發(fā)起因、危害后果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后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钡诰攀鍡l第二項規(guī)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nèi)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北景钢校?023年4月2日被申請人下屬派出所接到劉某某和第三人的報案后及時立案并展開調(diào)查,對申請人、第三人、龔某某、張某丙等人進行詢問,接受第三人、申請人之子張某乙等人提供的視頻監(jiān)控、申請人門診病例資料并于2023年4月27日對申請人傷情進行鑒定。2023年7月3日,經(jīng)鑒定申請人所受之傷為輕微傷。2023年7月7日,被申請人針對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及時告知對第三人及其他當事人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在第三人及其他當事人不提出陳述申辯后依法作出案涉不予處罰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1、申請人認為本案第三人并不符合主動投案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的情形。本機關認為,第三人在事發(fā)現(xiàn)場撥打了110報警,并在處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主動配合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2023年7月4日,民警電話通知第三人到所接受調(diào)查,第三人能夠主動到所并如實陳述其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2、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對申請人的傷害行為,不僅僅在拍打申請人頭部,其還通過腳踹的方式毆打申請人胸部、腹部,且申請人所受傷害經(jīng)鑒定已構成輕微傷,應承擔拘留并處罰款的法律責任。本機關認為,經(jīng)查看第三人及申請人之子張某乙向被申請人提供的視頻監(jiān)控,無法證實第三人存在通過腳踹的方式毆打申請人胸部、腹部的行為。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供的詢問筆錄,除申請人外,亦無其他人提及第三人存在毆打申請人胸部、腹部的行為。案涉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273號《鑒定文書》認定申請人所受之輕微傷,系根據(jù)《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2.5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予以認定,經(jīng)檢驗所見申請人體表未見損傷。因本案申請人存在一定過錯,且無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故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處罰,系在第三人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本身情節(jié)較輕。至于被申請人作出的裁量適當與否,本機關已在前文進行了詳細闡述。3、申請人認為其已年邁且身體狀況較差,第三人的傷害行為給申請人及其家屬造成身心傷害且第三人至今未道歉。本機關認為,2023年6月15日,百丈派出所組織申請人與第三人進行調(diào)解并制作《治安案件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因雙方協(xié)商金額差距太大,調(diào)解不成功。第三人在詢問筆錄中陳述自愿賠償申請人2萬元的損失,具有良好的認錯意愿。申請人對本案第三人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綜上,申請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83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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