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司法局:
為切實履行維權(quán)職能,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quán)益,經(jīng)研究,制定《常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2016年9月23日
常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保障經(jīng)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司法鑒定服務(wù),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辦發(fā)[2015]70號)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要求,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當事人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gòu)批準,可以免(緩)交訴訟中的相關(guān)司法鑒定費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機構(gòu)是指經(jīng)本市司法行政部門報江蘇省司法廳核準登記并準許執(zhí)業(yè)的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wù)的鑒定機構(gòu)。
第四條 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訴訟案件當事人,確因經(jīng)濟困難無力承擔訴訟需要的司法鑒定費用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就案件審理需要的有關(guān)鑒定業(yè)務(wù)事項提出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
第六條 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機構(gòu)統(tǒng)一受理?! ?
第七條 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gòu)提出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的,應(yīng)當填寫《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代理申請的還應(yīng)當提交有代理權(quán)的證明;
(二)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三)人民法院關(guān)于進行司法鑒定的材料;
(四)與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事項相關(guān)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gòu)收到司法鑒定援助申請,材料齊全的應(yīng)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yīng)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材料。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gòu)受理申請后,應(yīng)當按照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提供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援助的,應(yīng)當書面說明理由;決定給予援助的,應(yīng)當向申請人出具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決定書。
第十條 同一案件的同一鑒定事項不得重復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確有必要再次申請援助的,應(yīng)當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gòu)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gòu)審批同意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yīng)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憑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決定書到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gòu)進行司法鑒定。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gòu)接受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委托后,應(yīng)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完成司法鑒定工作。司法鑒定機構(gòu)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終止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不得收取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受援人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gòu)在完成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后,依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30日內(nèi)向法律援助機構(gòu)申請個案補貼。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個案補貼標準根據(jù)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gòu)的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補貼標準執(zhí)行。
司法鑒定機構(gòu)領(lǐng)取個案補貼時,應(yīng)將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表、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決定書、司法鑒定法律援助通知書、司法鑒定委托書(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結(jié)案報告表等材料裝訂成卷,交付法律援助機構(gòu)。
第十四條 受援人將司法鑒定服務(wù)費用列入訴訟請求的,司法鑒定機構(gòu)應(yīng)當先執(zhí)行緩交司法鑒定費用。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司法鑒定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并且受援人最終實際獲得的,受援人須將獲得的司法鑒定服務(wù)費用補交給司法鑒定機構(gòu),司法鑒定機構(gòu)不再享有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表
2、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決定書
3、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書
4、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案件結(jié)案報告表
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表
鑒援申字[ ]第 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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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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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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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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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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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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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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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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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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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經(jīng)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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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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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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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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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類別
(可重復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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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對象
□社會福利機構(gòu)中由政府供養(yǎng)人員 □特困職工
□優(yōu)撫對象 □災(zāi)民 □農(nóng)民(□農(nóng)村“五?!睂ο?□農(nóng)民工)
□軍人□軍屬
□離退休人員 □無業(yè)、失業(yè)人員 □在校生
□未成年人(□學齡前兒童□輟學生□單親家庭兒童
□留守兒童) □殘疾人 □老年人(60歲以上) □其他(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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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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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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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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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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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請人的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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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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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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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直接申請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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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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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所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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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一審
□二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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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申請理由概述
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內(nèi)容和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均真實。
申請人: 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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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審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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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意見
審批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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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決定書
鑒援決字[ ]第號: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
一案 事項的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決定給予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公章)
年 月 日
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書
鑒援指字[ ]第 號
:
本中心決定對
一案中 事項提供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現(xiàn)指派你單位承辦該案。請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個工作日與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在結(jié)案后將鑒定結(jié)論告知本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結(jié)案報告表
填表日期:
承辦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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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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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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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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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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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guān)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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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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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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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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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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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情況
小結(jié)
(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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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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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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