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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梁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05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3-24 公開日期:2023-03-29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梁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梁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梁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7號。

      法定代表人:陳旭光,該局局長。

      第三人:許某。

      申請人梁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機關于2023年2月1日依法追加許某為本案第三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依法認定申請人構成輕傷。

      申請人稱: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鑒定機構在認定梁某傷情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情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以后,僅送達了常公物鑒(法檢)字[2022]53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而未送達主檢法醫(yī)的資質證明文件,該份鑒定文書的權威性和科學性不確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該份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而對于許某的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傷情鑒定屬于決定性的證據,該證據不具有輕微傷的證明效力。2.《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內容存在大量錯誤及模糊不確定的表述,不具有證明力,應當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該鑒定書為被申請人定性許某致梁某輕微傷的關鍵證據。但是該鑒定書中,對于梁某的傷情鑒定不全面也不客觀。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4.4的規(guī)定,復視屬于輕傷二級。申請人被梁某毆打后出現了左眼事物重影情況,并于2022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復視。但是在鑒定中,卻作出未發(fā)現復視及視力下降的病理基礎,視力下降與本次外傷關系不能確定。鑒于傷情鑒定的復雜性,為了查明案情,才啟動了鑒定程序,但是對于梁某復視的傷情,鑒定機構的結論卻非常模糊及不具有確定性,如果梁某構成復視的傷情,許某的毆打行為將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本案中以行政處罰進行處理就嚴重違法,同時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鑒于該鑒定報告未對梁某的視力受損情況得出明確的鑒定結論,應當重新對傷情進行鑒定,才能夠查明案情。二、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侵害人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有權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鑒定意見應當有個三日的生效期,鑒定意見最終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而被本案的行政決定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被申請人在鑒定意見還未生效情況下,便作出行政決定,說明其自身也沒有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核,而該鑒定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屬于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綜上,許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無故毆打殘疾人梁某情節(jié)惡劣,而被申請人在處理過程中,也未秉持公平處理的原則,案涉鑒定意見也不具有證明力,應當對梁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受案回執(zhí);3.常公物鑒(法檢)字[2022]53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告知書二份、不準予重新鑒定告知書、常公新(三)更字[2022]1號《更正通知書》;4.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2年7月30日21時許,三井派出所接到110報警稱某小區(qū):報警人被醉酒的人徒手打了,已通知120。民警至現場,梁某自行至醫(yī)院檢查,民警將涉嫌毆打他人的許某傳喚至三井派出所接受調查?,F查明:2022年7月30日21時許,許某在酒后步行經過常州市新北區(qū)某小區(qū)某幢附近內部道路時,無故對在此乘涼的梁某進行毆打。經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梁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2022年12月2日,我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作出對許某處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并在法定期限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至梁某。二、職權管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我分局對本案具有法定的職權管轄依據。公安機關先后實施了受案、詢問、告知等程序,在依法依規(guī)的前提下收集到了足以認定違法事實成立的證據。三、法律適用及處罰幅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痹S某在酒后隨意毆打他人,不僅造成了梁某輕微傷的傷勢損害結果,同時更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應當以尋釁滋事的案由予以評價,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結合上述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傷勢結果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我分局認定許某尋釁滋事的行為適用“情節(jié)較重”的情形,給予其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四、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的主張。(一)申請人稱鑒定機構在認定梁某傷情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情形。民警于2022年8月11日呈請對梁某傷情進行鑒定,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鑒定文書,民警于2022年11月30日將鑒定文書及鑒定人員資質送達梁某。對梁某的傷情鑒定,由具備鑒定資質的法醫(yī)進行,依據的傷情情況由梁某本人提供,并經法定程序將鑒定文書送達梁某本人,鑒定過程程序合法,未對梁某的權利造成侵害。(二)申請人稱《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內容存在大量錯誤及模糊不確定的表述,不具有證明力。《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由具備資質的鑒定人員依據梁某提供的病例情況及梁某身體損傷情況、經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應當認定具有證明效力。(三)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程序違法。鑒定文書于作出之日起生效,無法律規(guī)定附生效條件。民警于2022年11月30日將鑒定文書送達梁某,梁某于同年12月1日申請重新鑒定,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次日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告知書并于當日送達梁某。后民警依據鑒定文書中的鑒定意見對許某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正當。綜上所述,我分局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之規(guī)定,對許某處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五、行政復議請求。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分局作出的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正當合法,量罰合理適當,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編號:073000067)、新公(三)受案字〔2022〕7340號《受案登記表》;2.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3.對許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新北公安分局執(zhí)行傳喚、行政拘留通知家屬登記表;4.對梁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梁某出具的補充筆錄內容一份、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以及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一組;5.對顧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6.梁某的出院小結、傷勢照片三組;7.呈請鑒定報告書、鑒定工作情況記錄表、三井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傷情鑒定事項法律告知書、常公物鑒(法檢)字[2022]53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鑒定資質證明文件、常公新(三)更字〔2022〕1號《更正通知書》、鑒定意見告知書二份、送達回執(zhí)二份;8.梁某出具的重新傷情鑒定申請書、呈請不準予重新鑒定報告書、不準予重新鑒定告知書;9.三井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10.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11.三份人口詳細信息表。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30日21時29分許,被申請人下屬三井派出所接110指令稱:“某小區(qū),報警人被醉酒的人徒手打了,已通知120?!痹撍窬连F場處警,民警現場將涉嫌毆打申請人的第三人許某口頭傳喚至三井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三井派出所受案調查,制作新公(三)受案字〔2022〕7340號《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當日22時00分第三人到三井派出所。同日,民警對證人顧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7月31日,民警待申請人酒醒后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經三井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同意對第三人延長傳喚至二十四小時。8月2日,民警拍攝申請人傷勢情況并制作照片。8月7日,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8月10日,民警拍攝申請人傷勢情況并制作照片。8月11日,經被申請人批準,三井派出所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8月12日,民警拍攝申請人傷勢情況并制作照片。同日,三井派出所對申請人的傷情向鑒定機構第一次送檢,法醫(yī)建議仍需繼續(xù)治療,待治療終結,調齊病歷資料后再進行鑒定。8月19日,民警對申請人組織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和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同日,申請人向三井派出所提交補充筆錄內容一份。9月2日,民警拍攝申請人的出院小結并制作照片。10月12日,三井派出所向申請人出具《關于傷情鑒定事項法律告知書》,因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在宣讀告知書內容并送達后予以注明。10月17日,三井派出所對申請人的傷情向鑒定機構第二次送檢,法醫(yī)建議完善相關檢查后滿三個月后再檢查鑒定。10月31日,三井派出所對申請人的傷情向鑒定機構第三次送檢,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受理申請人的損傷程度鑒定。鑒定機構在受理申請人的損傷程度鑒定后檢驗了申請人門診病例、入院記錄、出院小結、視覺誘發(fā)電位檢查報告單、聽力檢測報告單、影像片、影像診斷報告單及損傷照片等檢材和樣本。11月30日,該物證鑒定所作出常公物鑒(法檢)字〔2022〕53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該鑒定書載明:論證稱:……外部專家會診意見:梁某聽力下降與本次外傷關系不能明確,目前未發(fā)現復視及視力下降的病理基礎,視力下降與本次外傷不能確定。鑒定意見為梁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同日,三井派出所作出《鑒定意見告知書》與案涉鑒定書一并向申請人送達,因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對告知及送達過程予以注明。12月1日,三井派出所作出常公新(三)更字〔2022〕1號《更正通知書》和《鑒定意見告知書》一并向申請人送達,因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對告知及送達過程予以注明。同日,民警向第三人直接送達案涉鑒定書和《鑒定意見告知書》。同日,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同日,申請人申請重新傷情鑒定并提交申請書。12月2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情形,經批準同意不準予重新鑒定。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告知書》并向申請人送達,因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對宣讀及送達過程予以注明。同日,民警對第三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條第四項規(guī)定,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第三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于12月2日作出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22年7月30日晚9時許,許某在酒后步行經過常州市新北區(qū)某小區(qū)某幢附近內部道路時,無故對在此乘涼的梁某進行毆打。經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梁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第三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伍佰元。上述決定書當日直接送達第三人、次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因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對宣讀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及送達過程予以注明。2022年12月8日,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NO.00085517),第三人的罰款已上繳國庫。2023年2月3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拘留執(zhí)行通知書》,將第三人送常州市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16日。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實: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編號:073000067)、新公(三)受案字〔2022〕7340號《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2.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3.對許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新北公安分局執(zhí)行傳喚、行政拘留通知家屬登記表;4.對梁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梁某出具的補充筆錄內容一份、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以及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一組;5.對顧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6.梁某的出院小結、傷勢照片三組;7.呈請鑒定報告書、鑒定工作情況記錄表、三井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傷情鑒定事項法律告知書、常公物鑒(法檢)字〔2022〕53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鑒定資質證明文件、常公新(三)更字〔2022〕1號《更正通知書》、鑒定意見告知書二份、送達回執(zhí)二份;8.梁某出具的重新傷情鑒定申請書、呈請不準予重新鑒定報告書、不準予重新鑒定告知書;9.三井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10.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11.三份人口詳細信息表;1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對于第三人無故毆打申請人的行為,依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調查處理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钡诎耸龡l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第九十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钡诰攀臈l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钡诰攀鍡l第一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钡诰攀艞l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钡谝话倭闳龡l規(guī)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物證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钡诰攀鶙l第一款規(guī)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通過分析得出鑒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钡诰攀邨l第二款規(guī)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钡诰攀藯l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讓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北景钢?,被申請人下屬三井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民警出警至現場發(fā)現第三人有無故毆打申請人的嫌疑,隨即口頭傳喚第三人到三井派出所接受詢問查證,該所及時受理案件,民警對第三人、證人和申請人先后詢問并制作筆錄,拍攝并制作申請人傷勢情況照片、出院小結,聽取申請人的書面意見,對申請人組織辨認,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對申請人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并及時送達鑒定意見,在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及時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時告知對第三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的權利,第三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第三人、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北景钢校谌嗽诰坪蟛叫薪涍^申請人居住的小區(qū)內部道路時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無故毆打在此乘涼的申請人,致申請人頭部、四肢等部位多處受傷,造成申請人輕微傷的損傷結果,第三人為逞強耍橫、發(fā)泄情緒,其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屬于尋釁滋事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行為符合情節(jié)較重的認定標準,綜合考慮第三人在整個事件中的行為性質、情節(jié)、損害結果和社會影響,對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已達到懲戒、教育第三人的目的。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對第三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1.申請人稱:鑒定機構在認定申請人傷情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情形,被申請人僅送達案涉鑒定書,未送達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文件。且案涉鑒定書對申請人經醫(yī)院診斷為復視的情況未得出明確的鑒定結論,應當重新鑒定。本機關認為,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文件,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證據、依據和有關材料中,包括案涉鑒定書以及附有的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和鑒定人資格證書,相關資質證書的機構名稱、鑒定人姓名及資質與案涉鑒定書載明的內容一致,且被申請人提交證據證明已向申請人送達了案涉鑒定書。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請人就案涉鑒定書附有的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和鑒定人資格證書是否已向申請人送達,沒有提交相應證據,申請人亦提出沒有收到上述證明文件,被申請人上述送達程序存在瑕疵,應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進和規(guī)范,切實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送達情況并未剝奪申請人的告知權、陳述申辯權等程序權利,未致申請人實際無法實現上述權利,申請人在收到案涉鑒定書后亦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被申請人審查,鑒定程序并無不當之處,未影響鑒定意見作為本案證據的效力,亦未影響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結果從而導致申請人實體權利受損,故對申請人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本案中,因申請人自訴左眼視物模糊、耳鳴等,鑒定機構組織外部專家會診,對照申請人的視力、聽力檢測檢查報告,會診意見認為申請人聽力下降與本次外傷關系不能明確,目前未發(fā)現復視及視力下降的病理基礎,視力下降與本次外傷關系不能確定。案涉鑒定書已對申請人復視的情況無法作出相應鑒定意見予以回應,內容完整明確,具有證明效力。申請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2.申請人稱:在收到鑒定意見后有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被申請人在鑒定意見未生效的情況下作出行政決定,程序違法。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收到案涉鑒定書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已向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應當進行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情形,及時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已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鑒定機構的鑒定行為是科學實證活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種類之一,應審查鑒定意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證據的要求,從而對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案涉鑒定書系針對申請人的傷情,由具有鑒定資質的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接受委托后,由具有鑒定資質的主檢法醫(yī)師簽字并作出,被申請人對案涉鑒定書的鑒定程序、鑒定內容等相關情形進行審查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依據案涉鑒定書、第三人的陳述和申辯等相關證據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申請人的主張無相關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3.申請人稱:自己是殘疾人,被第三人無故毆打,應依法認定申請人構成輕傷。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自述為殘疾人的主張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機關不予支持。本案中,本機關依法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審查,申請人所受之傷是否構成輕傷不屬于行政復議審查范圍。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或者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三)行罰決字〔2022〕43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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