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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20年常州市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認申報工作的通知 常民管〔20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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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業(yè)務主管單位、市屬各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培育發(fā)展和規(guī)范管理社會組織工作的要求,激發(fā)社會組織活力,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根據(jù)《常州市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要求,市民政局決定開展2020年常州市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認定工作,現(xiàn)就有關申報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屬各社會組織要認真填寫《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資質申請表》(附件1),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請業(yè)務主管單位簽署審核意見(直接登記和脫鉤完成的社會組織可直接向市民政局提交相關材料); 二、嚴格按照《常州市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認定辦法》(附件2)相關申報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三、申報截止時間:2020年3月23日; 四、報送方式:紙質材料寄送至常州市現(xiàn)代社會組織發(fā)展中心(地址:常州市新北區(qū)龍錦路1590號常州現(xiàn)代傳媒中心5號樓6樓601室,85289950); 五、注意事項:資質認定有效期為5年,資質認定滿5年后,社會組織需重新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附件: 1.《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資質申請表》 2.《常州市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認定辦法》 常州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資質申請表
附件2 常州市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條 政策依據(j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3〕175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的實施意見》(常政辦發(fā)〔2014〕14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資質(以下簡稱“資質”)認定工作,堅持標準統(tǒng)一、分級認定、動態(tài)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指由市、轄市(區(qū))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第四條 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制定資質認定辦法和市屬社會組織的資質認定工作,轄市(區(qū))民政部門負責同級社會組織資質認定工作。 第五條 基礎條件。申請資質認定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完善的內(nèi)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jiān)督制度; (三)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健全的內(nèi)部審計制度,合法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依法繳納稅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 (五)有提供公共服務必須的設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相關資質; (六)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七)在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前兩年年檢合格; (八)參加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且獲得相應等級; (九)能滿足政府購買服務主體提出的專業(yè)方面的合理資質要求; (十)其他。 第六條 優(yōu)先條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可優(yōu)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 (一)評估等級在3A級以上; (二)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三)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四)有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經(jīng)歷且服務績效得到認可; (五)影響力、公信力得到相關部門、會員單位、服務對象或其他組織的認可,獲得相關榮譽。 第七條 提交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申請條件的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填寫《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有年檢結論的法人登記證書和代碼證書復印件; (三)專職工作人員證明; (四)辦公場所證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評估等級證明文件; (七)民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選交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優(yōu)先條件的社會組織,除第七條應當報送的材料外,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證明文件; (三)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經(jīng)歷的簡要情況說明; (四)獲得表彰獎勵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材料。 第九條 認定程序。資質認定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二)審核、公示。每年12月20日前,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申請材料,擬制本級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并在官方網(wǎng)站進行公示。 (三)公告。每年12月31日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jù)公示情況確認本級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并在當?shù)毓俜骄W(wǎng)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資質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原則上一年公布一次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目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 (一)資質有效期限。資質認定有效期為5年,資質認定滿5年后,社會組織需重新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取消資質情形。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將取消其資質: 1.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2.在申請時提供虛假信息的; 3.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資質的社會組織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資質應用。通過民政部門資質認定的社會組織,有資格承接全市范圍內(nèi)各級政府部門轉移、委托、授權的職能和購買服務項目。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民政部門公布的目錄范圍內(nèi),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擇優(yōu)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具體條件由政府及其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jù)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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