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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良不服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案責令履行決定書 | |||||||||
申請人:楊某良。 被申請人: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政府。 申請人楊某良認為被申請人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公開案涉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因涉及申請人所在村組集體建設用地的征收補償安置,申請人于2023年6月8日用掛號信(單號XA32811507732)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其書面公開涉及申請人所在農村房屋搬遷的分戶補償情況表、搬遷補償款的入賬憑證及出賬憑證、經公示的每戶建筑面積登記表等政府信息。經查詢,被申請人已于同月9日簽收,但截至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既未依申請公開案涉政府信息,也未對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嚴重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等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并懇請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復印件;2.郵件號:XA32811507732的掛號信信封復印件和郵件軌跡截圖。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雖然申請人提供的物流信息顯示案涉掛號信已由收發(fā)室簽收,但作為被申請人具體負責日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金壇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并未收到上述信件,被申請人當然也就無從知曉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二、申請人存在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不當行為。經被申請人檢索,申請人不僅持續(xù)向不同的行政機關申請大量的政府信息公開,并且在同一時間(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載明申請時間均為2023年6月8日)就同樣的案涉政府信息也向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申請公開,該局對此作出了答復。后申請人不服,以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應當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為由向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上述事實足以證明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明顯具有隨意性,易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其申請行政復議也并非是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目的。因此,申請人存在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復議救濟權的不當行為。綜上,被申請人從未收到申請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也未侵犯其合法權益,本案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敬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關于楊某良行政復議事項的情況說明》;2.申請人向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申請人申請撤銷壇自然規(guī)(依)〔2023〕第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8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以掛號信(郵件號:XA32811507732)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申請人所在農村房屋搬遷的分戶補償情況表、搬遷補償款的入賬憑證及出賬憑證、經公示的每戶建筑面積登記表,該掛號信于次日由被申請人收發(fā)室簽收。被申請人至今未就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向申請人作出答復。 另查明:2023年6月8日,申請人向常州市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申請人所在農村房屋搬遷的分戶補償情況表、搬遷補償款的入賬憑證及出賬憑證、經公示的每戶建筑面積登記表,該申請內容與申請人當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一致。2023年6月29日,常州市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申請人作出壇自然規(guī)(依)〔2023〕第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你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我單位負責公開,理由為我單位不是上述信息的制作機關和獲取機關,該信息本機關不掌握,現予告知”。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復印件、郵件號:XA32811507732的掛號信封復印件和郵件軌跡截圖;2.申請人向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申請人申請撤銷壇自然規(guī)(依)〔2023〕第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復印件;3.《關于楊某良行政復議事項的情況說明》。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睋?,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北景钢?,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掛號信于2023年6月9日由被申請人的單位收發(fā)室簽收,而被申請人提出其負責日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金壇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并未收到上述信件,被申請人無從知曉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認為,單位收發(fā)室對掛號信的簽收,應視為單位簽收,被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此外,申請人向金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提出同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事實不能作為被申請人本案中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答復職責的法定理由。因此,根據對案涉掛號信在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官網的查詢信息,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視為在2023年6月9日由被申請人簽收。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未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且至今仍未答復,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政府收到本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于2023年6月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