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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唐某、巢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138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23-08-22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3-08-25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唐某、巢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唐某、巢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唐某。

      申請人:巢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第三人:印某。

      申請人唐某、巢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日,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2年11月27日,圩塘新村某村2X7號鄰居尋釁滋事,鄰居封某無端找人買賣2X6號門口堆放的私人財物,引發(fā)口角,居住在2X7號的第三人、封某、焦某成,采取推、打、踩等方式毆打申請人唐某,被申請人對此未作任何處理,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將2X6號門口發(fā)生的事件,錯誤的記錄成2X7號門口,將正當防衛(wèi)的抓拉變成了雙方打架,屬于混淆視聽。鄰居封某持棍上門,將申請人唐某踩成輕微傷,被申請人未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3. 鑒定文書復印件;4. 照片或截圖打印件4張。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決定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2022年11月27日10時許,百丈派出所接110指令稱:圩塘某村2X6號門口,有一個老太徒手打了報警人,不用救護車。民警至現(xiàn)場后,經初步了解,系當日10時許,兩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因鄰里瑣事產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百丈派出所于2022年11月28日受案。同年12月7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唐某的傷勢提交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傷勢鑒定。2023年5月9日經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申請人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2023年5月29日,因案情復雜,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依法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兩申請人分別指控第三人于2022年11月27日上午,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圩塘新村某村2X7號門口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對其二人進行毆打。經被申請人調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兩申請人的指控事實成立。2023年6月27日,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本案中,兩申請人分別控告第三人對其二人實施毆打,但經被申請人反復走訪調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第三人存在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因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至涉案雙方當事人,程序合法。四、關于申請人在提出復議申請過程中提交的侮辱短信截屏公安機關是否予以處理的情況。2023年6月20日,申請人巢某提出,曾經收到過陌生號碼對其進行辱罵的短信,民警已口頭告知當事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公然侮辱他人必須符合“公然性”,即必須當著第三人或者眾人的面,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shù)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實施的行為,而該謾罵短信是通過“點對點”的方式進行,不屬于公安機關的受案管轄范圍。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 《受案登記表》;2. 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3. 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4. 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5. 發(fā)破案經過;6. 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7. 詢問筆錄;8. 傳喚證及傳喚通知家屬憑證;9. 投案通知家屬憑證;10. 辨認筆錄及照片; 11. 呈請鑒定報告書;12. 鑒定工作情況登記表;13. 鑒定文書及送達回執(zhí);14. 傷勢照片;15. 事發(fā)地點照片;16. 接受證據(jù)清單;17. 現(xiàn)場照片;18. 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19. 人口信息表;20. 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21. 工作記錄;22. 辦案人員走訪工作視聽資料。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27日10時許,百丈派出所接報警稱:“圩塘某村2X6號門口,有個老太徒手打了報警人,不用救護車。”遂后,民警至現(xiàn)場處警,經了解系兩申請人與第三人因鄰里之間瑣事發(fā)生糾紛,后引起肢體沖突。百丈派出所作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公(百)受案字〔2022〕11916號《受案登記表》,受案調查。2022年11月27日16時許,民警對封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及《接受證據(jù)清單》,接受封某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2張,封某陳述第三人與兩申請人之間因鄰里瑣事引發(fā)口角,申請人巢某用手抓住第三人的衣領并用腳踢第三人;申請人唐某用手抓著第三人,用腳踢第三人。第三人手腕、左手、脖子都受傷了(有紅印子)且金項鏈被兩申請人拉斷了。2022年11月27日18時許,民警對申請人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唐某陳述因門口廢品處理問題,第三人和申請人巢某發(fā)生口角,第三人一拳沖申請人巢某打過去,后申請人巢某便與第三人扭打起來。2022年11月27日19時許,民警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第三人陳述因與兩申請人之間發(fā)生口角,申請人唐某拉住其衣領并將領口處抓破了,項鏈也被拉斷了;申請人巢某抓住其頭發(fā),并用腳踢其腳和腿;第三人一方并沒有動手打人。2022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制作《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記載民警多次走訪周邊鄰居進行取證的相關經過。民警拍攝申請人唐某的傷勢照片1張,第三人的傷勢照片1張,圩塘新村某村2X6號與2X7號門口全景照片1張。2022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制作《工作記錄》,記載巢某某陳述申請人巢某有對第三人衣領的拉扯行為,申請人唐某與第三人也拉扯在一起,但未看到封某參與打架。2023年12月1日17時許,民警對申請人巢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巢某陳述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鄰里瑣事糾紛發(fā)生口角并引發(fā)肢體沖突,第三人在其左臉上打了一拳。2022年12月1日,被申請人制作《工作記錄》,記載耿某某陳述現(xiàn)場不存在拳打腳踢的情況,封某未參與打架。2022年12月1日,被申請人制作《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記載制作筆錄過程。2022年12月2日11時許,民警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第三人陳述了案發(fā)時雙方發(fā)生拉扯的經過。2022年12月2日13時許,民警依法組織第三人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經辨認,第三人指認申請人唐某、申請人巢某無誤。2022年12月5日16時許,民警對申請人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唐某陳述因其家門口堆放廢紙板的問題,引發(fā)雙方口角,后雙方當事人拉扯在一起,拉扯過程中第三人踢了其左膝蓋一腳、右膝蓋兩腳,左腳背也被人踩到了,但是誰踩的不清楚。2022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鑒定報告書》,建議對申請人唐某進行傷勢鑒定。2022年12月7日14時許,民警對戴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戴某某陳述聽到村民講有人打架,于是趕到圩塘新村某村2X6號附近,看到兩申請人與第三人拉扯在一起。2023年5月9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常公物鑒(法檢)字〔2023〕170號《鑒定書》,鑒定意見記載申請人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該鑒定書于2023年5月11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巢某及第三人家屬。2023年5月25日8時許,民警對焦某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焦某成陳述事發(fā)當天其正在上班,不在現(xiàn)場。2023年5月25日10時許,民警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第三人陳述因申請人家門口堆放硬紙板的問題引發(fā)雙方口角,第三人情急之下想打申請人巢某但是并沒有打到,申請人巢某也沒有抓第三人的頭發(fā)、沒有踢第三人的腿和腳,雙方只是相互拉扯在一起。2023年5月26日,百丈派出所制作新公(百)行傳字〔2023〕22號《傳喚證》,傳喚申請人唐某于指定時間到百丈派出所接受詢問,唐某于當日9時40分到所,17進10分離開。期間,民警對其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陳述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鄰里瑣事糾紛發(fā)生口角,后引發(fā)肢體沖突的事情經過。2023年5月29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經批準對該案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6月20日10時許,民警對申請人巢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巢某陳述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鄰里瑣事糾紛發(fā)生口角,后引發(fā)肢體沖突的事情經過。2023年6月20日14時許,民警對焦某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焦某成陳述中午回家時看到第三人和兩申請人拉扯在一起,于是叫雙方當事人不要在自己家門打,便將他們往2X6號門口推,推過兩家門口的中間分界線就沒有推他們了。2023年6月20日15時許,民警依法組織申請人巢某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經辨認,申請人巢某指認第三人無誤。2023年6月20日,被申請人制作《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記載民警電話聯(lián)系戴某某的相關工作情況。2023年6月26日,被申請人制作《發(fā)破案經過》,記載經公安機關多方調查,因證據(jù)不足無法認定印桂芳、巢某、唐某、焦某成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成立。2023年6月27日,被申請人對兩申請人、第三人、焦某成制作《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建議對嫌疑人巢某、唐某、印桂芳、焦某成不予處罰。2023年6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天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查明:“唐某、巢某指控印桂芳于2022年11月27日上午,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春江街道圩塘新村某村2X7號門口采用拳打,腳踢對其二人進行毆打,經公安機關調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印桂芳存在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印桂芳不予行政處罰?!痹摬挥杼幜P決定書于次日直接送達第三人,郵寄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明:1. 《受案登記表》;2. 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3. 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4. 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5. 發(fā)破案經過;6. 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7. 詢問筆錄;8. 傳喚證及傳喚通知家屬憑證;9. 投案通知家屬憑證;10. 辨認筆錄及照片; 11. 呈請鑒定報告書;12. 鑒定工作情況登記表;13. 鑒定文書及送達回執(zhí);14. 傷勢照片;15. 事發(fā)地點照片;16. 接受證據(jù)清單;17. 現(xiàn)場照片;18. 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19. 人口信息表;20. 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21. 工作記錄;22. 辦案人員走訪工作視聽資料。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北景钢校瑢τ诘谌松嫦託蛩说倪`法行為,被申請人有權開展調查,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钡诰攀鍡l第二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公安機關根據(jù)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毆打他人是指以毆打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系鄰居,雙方之間因門口堆放紙皮事宜發(fā)生口角,后引發(fā)沖突。申請人唐某和第三人身體表面均有傷痕,經鑒定,申請人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申請人指控第三人采用拳打、腳踢等方式對其進行毆打,第三人予以否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第三人、焦某成、封某、戴某某等在場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第三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又多次走訪周邊鄰居、詢問知情人、電話聯(lián)系證人等方式,窮盡調查手段仍無法查證申請人所指控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依據(jù)調查結論及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準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钡诰攀鍡l第二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鑒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钡谝话倭鍡l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北景钢?,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8日受案調查,2022年12月6日因查明案情需要對申請人唐某進行傷勢鑒定,鑒定機構于2023年5月9日作出鑒定結論。2023年5月29日,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遂后,被申請人依據(jù)調查結論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上述規(guī)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不公。理由如下:1. 第三人、封某、焦某成無端尋釁滋事,采取推、打、踩等方式毆打申請人唐某,封某將申請人唐某踩成輕微傷,被申請人未依法處理。2. 被申請人將案發(fā)地2X6號錯誤的記錄成2X7號,將正當防衛(wèi)的拉扯行為變成了雙方打架,混淆視聽。本機關認為,1. 被申請人處警后進行受案調查,經過調查詢問當事人,在案證據(jù)無法認定第三人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因現(xiàn)場沒有視頻監(jiān)控,被申請人無法通過此方式取得直接證據(jù),且圍觀群眾均系鄰居,均不愿意出具證人證言。民警通過逐一上門走訪在場知情群眾,并記錄走訪全過程。結合調查詢問筆錄、視聽資料、走訪記錄等現(xiàn)有證據(jù),仍無法證實申請人所指控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窮盡調查手段后,本著和諧鄰里關系的原則,依據(jù)查明事實謹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于法有據(jù)。2. 兩申請人和第三人系鄰居,附卷證據(jù)照片顯示,圩塘新村某村2X6號和2X7號僅一墻之隔,屬于同一朝向的相鄰人家,門前為開放式相鄰地塊,調查詢問筆錄記載,案發(fā)地確系2X6號門口和2X7號門口,但無論是被申請人記錄為2X6號門口還是2X7號門口,對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認定均不產生實際影響。3. 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本案中,兩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因鄰里瑣事產生口角引發(fā)相互拉扯,鄰里間的口角和相互拉扯行為,未有明顯過激行為也不存在現(xiàn)實緊迫的危險性。故,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百)不罰決字〔2023〕78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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