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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工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后申請?zhí)崛〉难a充規(guī)定 常公積金〔2014〕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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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近期有部分單位和個人利用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政策協助職工騙提、套提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8〕196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對職工住房公積金從異地轉入我市后申請?zhí)崛〉挠嘘P問題補充規(guī)定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從異地轉入我市的職工,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而申請?zhí)崛〉?,其住房公積金在轉入我市后須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 二、若發(fā)現職工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其1-3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職工騙提、套提行為將被作為失信信息錄入到信用信息系統(tǒng)中。 對于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或套提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合公安、工商、稅務、人社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一經查處,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補充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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