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號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方便外國學生來我國中小學就讀,促進我國中小學的國際交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獲得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后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校學習。 第三條 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條 申請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小學應具有較好的教學條件及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小學一般應接受隨父母在華常住的外國學生;如接受父母不在華常住的外國學生,須由外國學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華常住的外國人或中國人作為外國學生的監(jiān)護人。如在中國境外辦理委托手續(xù),該委托書一般應經外國學生國籍國公證和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在中國境內辦理委托手續(xù),該委托書可經中國有關公證處公證,也可經外國學生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公證。 第六條 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小學可以接受以團組形式短期(六個月以內)來華學習的外國學生,但須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xié)議,并要求外方派遣單位按該國法律規(guī)定預先辦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xù)。這類外國學生應有組織地集體來華、離華,外方派遣單位應派代表隨學生來華并擔任其在華期間的監(jiān)護人。 第七條 來華在中小學學習六個月以上的外國學生應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2表)和學校錄取通知書,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X”字簽證,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當?shù)毓渤鋈刖彻芾聿块T申請外國人居留證。入學前已持短期簽證入境或已在華并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學生,應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2表)和學校錄取通知書,到當?shù)毓渤鋈刖彻芾聿块T辦理簽證和居留證項目的變更手續(xù)。以團組形式短期(六個月以下)來華學習的外國學生,憑被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F”字團體簽證。 第八條 外國學生一般應與其父母或監(jiān)護人一起居?。挥袟l件的學校經批準后可向外國學生提供校內宿舍。 第九條 中小學對外國學生的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中小學應按學籍管理規(guī)定管理外國學生,教育他們遵守中國的法律和學校的校規(guī)、校紀。除安排必要的漢語補習外,一般不為外國學生單獨編班。學校可按課程方案的要求組織其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外國學生免修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外國學生完成各科學業(yè),考試合格,由接受學校發(fā)給畢業(yè)證書;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yè)者,學??砂l(fā)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歸口負責本地區(qū)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的工作,并對學校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逐年進行審核;對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學校,應視情況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教育部。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中小學招收外國學生資格的審批辦法,并報教育部備案。 |